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职责

来源:县人社局 2025-04-08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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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等规定,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监督检查职责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年度审查等。

  检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监督工资支付、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

  检查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监督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工资支付情况。

  检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执行情况。

  监督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情况。

  2. 受理投诉举报

  依法受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3. 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加班、不缴社保等行为进行调查。

  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权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支付赔偿金等处罚。

  对严重违法行为(如使用童工、恶意欠薪等),可提请吊销营业执照或移送司法机关。

  5. 行政处理权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

  责令补签劳动合同或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6. 其他职责

  配合处理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

  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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