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原则: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休假为一般,不休假为特例

来源:县人社局 2025-04-02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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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细则》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细则》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当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对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职工,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但因个人原因不休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且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何破解单位“不让休”、员工“不敢休”难题,避免带薪年休假沦为“纸上福利”?《细则》强调,各单位要结合病假、事假、考勤和岗位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带薪年休假具体实施办法,并按照“休假为一般,不休假为特例”的原则从严审批。对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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