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平不罚决字〔2024〕10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法制股 2024-07-05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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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宏志伟业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 法定代表人:

  住所:岳阳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平江县 虹桥镇民建村的混凝土搅拌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于 2020年12月开始建设该混凝土搅拌站,并于2021年3月建 成并投入生产至2023年5月,该搅拌站在未报批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已建成,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 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混凝土发货单、你公司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   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  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 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  定。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岳环不罚告字[2024]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 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鉴于你公司已将搅拌站转让给村集体经济,且项目主体 设施已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 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 十三条第3点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 (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 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 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

  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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