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教罚字〔2024〕第2号)

来源:县教育局 2024-10-10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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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教罚字〔2024〕第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平江县唯楚培优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平江县开发区书院中路与天岳大道交叉口西80米

当事人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T5T8C6D

法定代表人姓名:唐*          联系方式:133****6188

 

7月12日晚上,汉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向县教育局反馈平江县唯楚培优艺术培训学校应对楼下火灾不力,学校管理人员缺乏消防安全意识,未组织学生及时疏散撤离。

经查,该校存在应对火灾措施不力;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应急演练资料不齐,未整理归档,灭火器定期检查不经常,新入职教师入职查询不及时;违规组织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存在超范围办学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主要证据有

1. 7月12日下午15:51至16:12时段内,学校应对火灾措施不力录像截图31张;

2.学生问卷调查24份;

3.家长向学校缴费截图22份;

4.唯楚培优2024年暑假班报名表(含实收学费、待缴费用明细)1份;

5.唯楚培优教师花名册与课程课酬安排表1份;

6.7月13日校外培训监管现场笔录和7月15日校外培训监管询问笔录各1份。

本单位于2024925日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单位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五条,十六条第(三)第十四条(一)款、第(四)款等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平江县唯楚培优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通报批评;

2.没收违法所得18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缴存至“平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22****0000126,开户行: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县司法局二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平江县教育局   

20241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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