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平江县委办公室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平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平江县委办公室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
平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好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从根本上改善全县贫困群众生存和发展环境,加快实现全面小康,根据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西开〔2016〕39号)、《平江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结合平江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第二章 搬迁安置
第三条 搬迁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应同时具备五个条件。①是建档立卡贫困对象;②完全自愿。③户籍所在村民小组进入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县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范围(优先搬迁生活在深山高寒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库区、生产资料缺乏地区等自然环境相对恶劣地区及水源保护区、重点生态保护区、重点风景名胜区、重大项目建设区等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④属无房户、D级以上(含D级)危房户,或仅拥有一套房产且该房产为土坯结构;⑤原住房必须同意自行拆除,宅基地必须复垦。
第四条 对象确认程序。搬迁对象确认,要经过五个环节:
1.农户申请。由搬迁户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
2.村委会初审及公示。村委会受理贫困户申请后应对照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应具备的相关条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初审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应通过扶贫和住建部门建档立卡信息系统核对信息,现场查看。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审核,其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整理汇总报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扶贫办。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委会,由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县人民政府审批及公告。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办公室对乡镇上报的申请资料,组织重点复核和抽查,将汇总情况登记造册,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以上。对群众有异议的,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5.签订协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搬迁对象,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逐一与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
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三级审核内容主要为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条所规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应同时具备的五个条件。
第五条 安置方式和安置适用条件。进入县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范围内的搬迁户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以下一种安置方式,但选择该种安置方式时应具备相应条件。
1.县城集中安置及适用条件。集中安置点选址原则上定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单户建筑面积分50m2、60m2、70m2三种。易地扶贫搬迁户家庭人口为2人的,单户建筑面积为50m2;家庭人口为3人的,单户建筑面积为60m2;家庭人口为4人以上(含4人)的,单户建筑面积为70m2。进县城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除须具备本细则第二章第三条的五个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家庭人口总数在2人以上(含2人);②家庭中至少有一个16-50周岁的健康劳动力。
2.乡镇集中安置及适用条件。具体选址根据乡镇产业发展现状,集镇建设情况、辐射带动能力、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规模等因素而定。此类安置房户型面积及单户安置标准与县城集中安置相同。到乡镇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与县城集中安置方式相同。
3.行政村就近集中安置及适用条件。选择有条件的行政村,参照我县贫困农户危房改造集中建房点的设计标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风格、统一配套”的原则进行安置,进入县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范围的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可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就近集中安置。
第六条 妥善解决没有纳入易地搬迁规划的贫困农户的安居问题。充分利用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避险、老区土坯房改造、大中型库区移民避险解困等相关项目资金,重点解决没有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且为无房户、危房户,或仅有一套土坯结构房产的贫困农户的安居问题。此类房屋参照行政村就近集中安置房规划建设,按上述相关项目管理政策给予补贴。享受补贴户,应按政策要求履行相应手续,并完善相关建档资料。
第七条 严格按规划实施。全县易地扶贫搬迁严格按《平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和省审核认定的《平江县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分年度实施。以安置点为单位向省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申报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概况、安置规模及安置人员名单、主要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安置区平面布局、住房户型及实施效果图、与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情况、组织管理机构及相关保障措施、项目批复文件等附件。同时,各安置项目严格按修建性详规建房与配套基础设施。
第八条 老宅基地复垦。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搬出地的旧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在其安置房建成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其宅基地及附属设施占地收归村级集体所有。易地扶贫搬迁户在签订搬迁协议时,须交纳旧房拆除保证金,在其按现定要求拆除旧房后,再全额退还拆房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自行拆除旧房的,取消其安置资格,退还保证金。由国土资源局牵头,林业局、农业局及相关乡镇参与,在搬迁户旧房拆除后,对其老宅基地进行复垦或生态修复。搬迁户旧房拆除后,经以上责任单位验收合格的,方可依程序向搬迁户颁发安置房所有权证书。进县城和集镇集中安置的搬迁对象,不论其户籍是否迁入新居住地,今后其原居住地所在村一律不得再予安排宅基地。
第九条 安置房产权明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资金来源以政府投资为主,由政府以扶助的方式将房产所有权授予搬迁户,切实改善搬迁对象的生存发展环境,切实解决搬迁户的安居保障问题。任何人不得假借建档立卡贫困户之名获得此类安置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不得擅自对此类安置房进行租赁和转让。易地扶贫搬迁采取实名申报制,搬迁对象提交的户籍信息必须与扶贫部门系统信息平台相关内容完全一致,搬迁对象的户籍信息以2015年1月1日登记为准。搬迁户的安置房所有权证书,按扶贫部门核定的信息进行登记。开通易地扶贫搬迁户冒名顶替和拆户行为举报电话,冒名顶替和拆户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户易地扶贫搬迁资格,安置房已建成投用的,依法收回其所有权、使用权,存在国家工作人员配合弄虚作假的,依据党纪法规从严查处相关责任人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十年内不得租赁和转让,十年后待安置对象另有其它房产后(以不动产权证书为凭),可依法进行租赁和转让,擅自租赁转让经劝告仍不改正的,依法收回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条 享受资金补贴。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所需建房资金来源,以政府承接中央省专项资金,承贷政策性贷款为主,安置户自筹为辅。根据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要求,搬迁户入住安置房前必须拆除旧房,复垦宅基地,在搬迁户对旧房进行拆除的前提下,每户自筹资金不超过1万元。具体明确为:县城集中安置户,乡镇集中安置户,村内集中安置户户型为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的搬迁户,每户自筹资金均为1万元;村内集中安置户户型为35平方米的搬迁户,每户自筹资金5千元。对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鳏寡孤独及病残弱等无正常劳动力的对象,经核实后可通过整合相关项目资金和联手帮扶等方式解决其自筹部分资金(此类对象仅适用行政村内集中安置,有旧房的同样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旧房),但此类安置房产权归安置对象户籍所在地村集体所有,待搬迁户不再使用该房屋后,由支村两委安排给本村其他特困对象使用。
本实施细则颁发之日前已经实施贫困农户危房改造、避险移民、生态移民、库区移民等项目的各类安置户,一律按该项目申报时的政策标准予以补贴,本实施细则颁发之日后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户,一律按本细则规定的补贴标准予以援助建房。鉴于黄金洞库区搬迁式扶贫项目申报时分三期规划,且目前第二期、第三期尚未正式启动,原黄金洞乡辖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既可按2013年11月28日下发的《平江县黄金洞库区搬迁式扶贫工作实施细则》集中安置,也可按本办法实施搬迁,两种安置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第十一条 享受户籍自选权。进入城镇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可以自愿选择转为城镇户口,也可以保持原户籍不变,纳入县城社区统一管理。公安部门在办理户籍手续时,单独开设“绿色通道”,确保高效无障碍,同时免收一切工本费用。
第十二条 享受配套基础设施便利。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调度交通、自来水、电力等部门集中资源配置,优先保障安置点道路、饮水、用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搬迁对象生活便利。
第十三条 保障原有田土、山林权益不变。易地扶贫搬迁户实施搬迁后,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维持不变,其相关权属可依法进行流转,也可以入股的形式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变资产为资本,其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生产资料所获得惠农补贴可依法继续享有。上级另有政策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提高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医疗卫生方面,凡达到1000人以上规模的安置小区,设置医疗服务点一个,由卫计部门优先配置服务人员和专业装备。同时,为每名搬迁对象建立健康档案,由医疗服务点提供日常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子女教育方面,加大教育设施投入力度,简化转学、入学手续,确保搬迁对象子女就近入学。对接受普高和职高教育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子女,免收学杂费。对搬迁对象中的特困家庭子女,依政策给予助学补贴。
第十五条 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搬迁时享受农村低保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转为城镇户口后,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根据《平江县城乡低保实施办法》为其办理城镇低保;在城镇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可自行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提供就业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中的劳动力,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均可免费参加人社部门牵头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班,考核合格后免费发放相关资格证书,免费推荐工作。以上对象在进城镇安置三年内,在本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每户可享受一次性初次创业补贴3000元(同一家庭只享受一次)。
第十七条 提供后续产业扶持。由县扶贫投资有限公司牵头,农业、林业、扶贫、人社、旅游、工信等部门参与,结合搬入地及搬迁对象的实际,按照“同步规划、同步投入、同步实施”的要求,认真谋划并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产业扶持措施,帮助搬迁对象尽快融入新环境,尽早脱贫奔小康。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平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专职副书记为第一召集人,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第二召集人,县监察局、发改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农业局、商务粮食局、住建局、教育体育局、卫计局、扶贫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投、公安局、民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局、人社局、旅游局、移民局、审计局、信访局、人民银行平江支行、农发行平江支行、供电公司、征收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成立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挥部,由县委专职副书记任政委,主管扶贫开发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明确一名副处级干部为常务副指挥长,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从相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精干班子。
第十九条 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在县城投公司下设县扶贫投资有限公司(与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明确其为县级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承接、使用和管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承担资金偿还责任。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资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分别建立台账制度,实行专账专户管理,严格专款专用;易地扶贫搬迁业务应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在充分保障贫困人口基本住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的前提下,项目资金如有结余,依程序调剂用于易地搬迁对象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县城安置区及周边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业主为县扶贫投资有限公司,乡镇集镇安置区及行政村就近集中安置区可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村担任子业主,但必须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挥部(县扶贫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招标投标法》《乡镇集镇安置房建设标准与造价》《村内安置房建设标准与造价》《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单位要立足自身职能,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形成合心、合力、合拍的良好氛围和有效机制。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要牵头制订并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相关县直单位和乡镇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宣传发动工作,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同步搬迁逐一建立台帐,组织相关县直单位加强项目进度与质量监管,依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并牵头做好项目的考核评估工作;发改局要牵头制订《平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协调相关专项资金、项目,整合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同时要积极做好相关项目资金的争取工作;扶贫办要组织各乡镇确认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代表县政府进行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资格终审,并配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挥部建好搬迁对象台账,同时要做好贫困农户危房改造项目及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后续产业扶持项目申报工作;财政局要研究制订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做好资金整合、兑付与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做好本息金核算及偿还工作,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年向县项目实施公司支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费用,用于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本息;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协调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材料检测和工程质量监管等工作,同时要做好贫困农户危房改造指标的申报工作;国土资源局要做好易地搬迁户建房用地权登记颁证、用地保障、搬迁户宅基地还耕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同时要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移民项目申报工作;林业局要做好搬迁地林地管理、流转、林区宅基地还林及林木指标审批等工作,同时要做好生态扶贫项目申报工作;城建投做好省扶贫公司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承接工作,及时将上述到账资金注入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同时要配合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做好项目施工图设计、工程造价预算及财审等工作;民政局要做好特困搬迁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及城镇搬迁安置区社区建设等工作;移民局要配合县易地扶贫指挥部做好黄金洞库区移民搬迁项目后续建设与管理工作,做好库区移民搬迁项目申报工作;人社局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劳动力技能培训、就业援助及小额创业贷款支持工作;公安局要高效无障碍办理搬迁户户籍登记工作,同时要切实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人民银行、农发行、农行、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并配套同步发放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协调促推小额创业贷款发放,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贷款资金跟踪管理工作;各乡镇要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宣传发动、资格初审及搬迁协议签订工作,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挥部的授权下,如期如质建好镇村两级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镇、村集中安置点施工环境营造等工作;监察局、审计局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监管与审计工作;教育体育局、卫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电视台、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是要协调解决好移民搬迁项目实施中的水、电、路、通信、医疗、子女入学、户口迁移等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深入宣传发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主体是精准扶贫对象,要切实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宣传发动上要做到“四到户”:工作人员上门到户,组织摸底调查和搬迁核查,认真核实进各类安置区安居创业的对象;宣传资料发放到户,要统一印刷宣传手册、宣传单,及时发放到群众手中;政策规定宣讲到户,要上门仔细讲解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措施、程序和方法;群众疑虑解答到户,对搬迁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和疑虑,要认真解疑释惑,通过算账对比,帮助群众树立搬迁的信心和决心。
第二十二条 强化资金监管。利用华体会百度 、村务公开等形式,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公示监督制度,及时将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补助构成、拟安置地基本情况、搬迁工程建设、搬迁对象条件、搬迁资金使用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资金使用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挪用、变相套取建设资金,严格分阶段验收,按进度拨付资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挪用、变相使用或贪污的,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实行目标考核。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列入全县全面小康综合绩效考核范畴,设立单项工作奖,制定单项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方案,每年由县政府与责任乡镇、县直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责任状,年底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挥部对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工作抓得实、管得好,目标完成好的责任单位给予表扬,对工作绩效差、问题突出的责任单位启动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平江县委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