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15059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9-23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9-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惠政策及奖励的具体规定

来源:三阳乡 2013-09-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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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做好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引导人民群众转变生育观念,提高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经党委、人大、政府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1、遵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原则。
2、尊重历史,按阶段生育政策确认奖励扶助对象,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原则。
3、实行上级支付和乡级投入承担经费来源,资金直发到户原则。乡计生办从社会抚养费中提取15%经费(含县局的7%)作为生育关怀专项资金,救助独生子女和两女户贫困家庭。
4、同一对象不重复享受优待的原则。
5、本着自愿的原则。
二、奖励对象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3、独生子女户保健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
4、失独计划生育家庭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
6、两女户和无违法生育再婚户结扎。
7、留守儿童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8、因灾害或因病等造成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9、从事村级计生工作困难家庭。
三、优待标准
1、被确认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家庭,按国家标准每人每年奖励960元。被确认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享受135元,被确认为独生子女伤残亡家庭每人每月享受110元标准进行奖励。
2、被确认为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家庭,夫妻双方均系农民的独生子女家庭,自领证之月起由乡政府每月发放保健费10元至小孩14周岁止。乡直部门工作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单位发放。
3、对上述两种对象,除享受以上优待外,在同待条件下,再予以十个方面的优先:
①调整自留地自留山予以优先;在分配村、组集体利益和征地补偿时对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人分额分配。②批建房屋宅基地时予以优先;③入学在减免学杂费时优先;④招工、招干、入伍优先;⑤调解社会治安矛盾优先;⑥落实扶贫政策优先;⑦就医、民政救济优先;⑧新技术项目推广优先;
⑨有政策性贷款时优先;⑩个体经营户办理证照优先、税费减免优先。
    4、手术并发症被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国家按标准实行救助;四级的计生办实行手术并发症救助。
    5、对两女户自觉实行女扎奖励850元,并为该育妇代缴当年新型农村养老保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无违法生育的再婚结扎奖励500元。
    6、对贫困的独生子女家庭、两女户家庭困难户、失独家庭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及从事村级计生工作困难家庭,从生育关怀专项资金中拨付救助。
四、本办法自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二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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