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乡 村 组(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板江乡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乙方)
因板江乡新集镇开发建设需要,甲乙双方对规划范围内所有青苗予以清点登记确认,根据《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岳阳市征收补偿补充标准》(岳政发[2010]25号)的等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订本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青苗的种类为
。
二、补偿标准按规定予以补偿,实行包干补偿,补偿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付清补偿款项。
四、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至2014年2月底以前,自行处置本协议所补偿的青苗,同期未处置的青苗,乙方视同甲方已经处置完毕,乙方可自处置,甲方不得干涉。
五、本协议一经订立,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同具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于 在 签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二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