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对违法生育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告如下: 一、南源村,菜田组,李某新、李某夫妇于2011年12月违法生育一个孩子,应征收社会抚养费13314元。 二、流江村,朱家组,钟某民、王某丽夫妇于2011年12月违法生育二个孩子,应征收社会抚养费35504元。 上述两对象经计生部门多次上户做工作、法院下达裁 令仍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现于2013年5月21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征收标准全额征收,望违法生育应征未缴对象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特此通告。 板江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