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4/2017-73023
  • 发布机构:大洲乡
  • 生成日期:2017-03-03 09:27:53.0
  • 公开日期:2017-03-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全乡境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大洲乡 2017-03-03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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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全乡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音、空气、固体废弃物污染,全力打造秀美大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乡五届四次人大会通过的《在大洲乡境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决定在全乡境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乡境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二、全乡境内,除春节(除夕和正月初一)、元宵节、立春当日外,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全乡境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商铺在3月4日至3月7日配合“打非清剿”专项行动小组安全处理非法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不追究相关责任。3月7日之后在明察暗访中发现或利用仪器检测出来有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商铺将严肃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罚。

四、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方式、奖励办法和处罚措施。

(一)举报方式和奖励办法

1、电话举报:0730—6760078;微信公众号举报:关注大洲乡政府微信公众号“秀美大洲”留言举报;所有的举报线索都要附带能看清被举报对象的照片或视频,对举报人将实行严格的保密保护制度。

2、凡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线索的经查实后,对举报人奖励2000元。

3、凡举报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线索的经查实后,对举报人奖励500元。

4、凡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线索的经查实后,对举报人奖励200元。

(二)处罚措施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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