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3-2069702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2023-04-14 10:05:18.0
  • 公开日期:2023-04-1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04-14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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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政办发〔2023〕3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江高新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平江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

  平江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与管理水平,提升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和水污染防治水平,努力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湘建村〔2021〕210号)、《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江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包含全县22个乡镇24个污水厂及配套管网),涉及安定镇、长寿镇、南江镇、伍市镇、虹桥镇、龙门镇、梅仙镇、福寿山镇、加义镇、浯口镇、三墩乡、石牛寨镇、童市镇、三市镇、向家镇、余坪镇、岑川镇、上塔市镇、瓮江镇、板江乡、大洲乡和木金乡。

  第三条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乡镇居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设施,含配套管网、提升泵、检查井、化粪池、污水处理厂内设施设备等。污水管网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以外的配套管网、提升泵、检查井、化粪池等设施设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是指对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的单位。污水处理运营费是指运营单位维持污水处理厂运转所需的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住建局是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的业务指导;负责制订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指导细则和考核办法,对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督促乡镇完善辖区内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指导乡镇代征居民和用水单位污水处理费;负责运营单位的考核付费工作,督促运营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全县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五条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开展污水处理成本调研、健全乡镇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依法核定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强价格监管。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做好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全程参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工作,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收支统筹安排,及时安排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费和乡镇污水管网运维管理费;在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前,按规定给予补贴,保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负责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进入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医药行业等重点涉水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和排污口水质的监督和监测。

  第八条  县水利局负责督促乡镇供水企业配合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润恒自来水有限公司由政府委托对使用公共供水(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的代征工作,代征手续费的标准按照实际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的污水处理费的1%计算。

  第十条  县卫健局负责医疗机构内医疗废水排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乡镇督促农家乐、民宿经营户、农产品加工经营户等做好隔油池、预处理池设置工作;做好养殖场(养殖户)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指导、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等工作;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镇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乡镇职责

  第十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污水收集管网、污水泵站、检查井、化粪池等污水管网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及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污水收集管网、污水泵站、检查井、化粪池等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辖区内污水管网设施巡查巡视、疏通清淤、破损修复等相关计划和制度,并负责污水管网运行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落实巡查值班人员驻厂,协助运营单位及时处理厂区矛盾纠纷。

  第十五条  各乡镇应加强乡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将雨污分流纳入乡镇规划,做到规划、建设、验收三同时,对污水管网实行数字化、账册化管理;针对辖区内污水管网混接、错节、漏接等问题,要有序推动老旧管网改造、合流制管网改造。

  第四章  运营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是各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主体,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经处理后的出水水质主要指标应当达到国家和湖南省规定的水质标准;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规范处置;恶臭气体和噪声得到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制定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和属地乡镇备案;落实专人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运行管理人员按行业规范要求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报告制度,按时向县住建局报送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日常维护等相关统计报表和进出口水质监测报告、安全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乡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应当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检修、维护等确需停运的,运营单位需提前90个工作日向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县分局和属地乡镇报告,因突发事故停运的,应立即向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县分局和属地乡镇报告,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抢修,及时恢复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确保厂区重点地段安全。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污泥利用处置转移联单相关制度和管理台账,及时记录污泥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的数量和去向,保证污泥规范处置。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按规定对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计量仪器进行鉴定和校准,记录相关仪表和设备数据,确保进出水量、电量、污泥产生量、药剂使用量、水质化验单、设备运行记录等原始数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对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出水水质、水量等进行自检或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检,每月对乡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自检和抽检均不少于一次,取样点为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设定的取样口。一旦发现数据超标,需及时向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和属地乡镇报告监测结果,并迅速采取措施抢修,恢复正常后方可运行。

  第二十四条  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的各项规定要求,经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的标准级别。

  第五章  资金、收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应建立由财政支持、使用者付费、争取上级奖补和其它支持构成的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由县财政负担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经费应纳入预算;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原则,稳步推进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根据县住建局提供的乡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及纳污人口数据,按照实际情况向县润恒自来水有限公司和各乡镇下达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并实行年度考核;完不成征收任务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县发改局核定的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依法征收乡镇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在收费次月15日前,将上月污水处理费全额划转到县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我县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平发改发〔2020〕59号)规定执行:“乡镇污水处理费居民用水为0.85元/吨,其他类用水为1.2元/吨。”若有变动,以县发改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运营单位向县住建局提出拨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申请后,县财政局应根据县住建局核实的污水进水总量和污水处理数量(含污泥量)、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县分局认定的污水处理质量(含污泥处理质量)、属地乡镇核定的污水处理厂运行天数,按县住建局对运营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污水处理运营费核定后,拨付至运营单位。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住建局提出拨付污水管网运维管理费申请后,县财政局应根据县住建局提供的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后,将污水管网运维管理费(不低于1万元/km/年)拨付至各乡镇;。乡镇污水管网设施有提升泵站的,维修费用(不低于1万元/个/年)包干使用,。提升泵需大修且费用5万元及以上的或提升泵使用期满需正常更换的,实行“一事一议”,由乡镇提出申请,所需费用经县住建局、县财政局核实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拨付。

  第三十一条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乡镇污水处理费不足部分由县、乡镇按比例承担,乡镇应收而未收部分及按比例应承担差额部分的费用由县财政代扣代付。

  第三十二条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发改、财政、审计、住建部门应定期检查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考核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  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由县住建局每个季度对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总分100分,实行扣分制。

  第三十四条  由县住建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配合,按季度对运营单位所负责的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照《平江县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评分。季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合格,全额核拨季度污水处理运营费;80-90分(含80分)为基本合格,在扣除季度污水处理运营费10%的基础上再以90分为基数,每低于1分再扣季度污水处理运营费的2%;80分以下为不合格,则季度污水处理运营费基数为50%;70—79分(含70分)的,以79分为基数,每低于1分再扣季度污水处理运营费的2%;0—69分,以69分为基数,每低于1分再扣季度污水处理运营费的0.5%。

  第三十五条  对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监管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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