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7-1202454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7-07-11 15:52:01.0
  • 公开日期:2017-07-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旅游项目建设审批和协议签订办理规则

来源:县政府办 2017-07-11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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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旅游旺县”战略,加快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加强我县旅游景区(点)项目建设管理,合理保护、利用和开发旅游资源,促进全县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以及《中共平江县委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旅游景区(点)的投资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

第二章  旅游项目建设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平江县辖区范围内旅游资源建设开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县的旅游资源由县政府统一管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正式合同由县政府签订。

(一)镇(村)级旅游资源开发,由镇(乡)政府研究提出,县旅发委把关,报县政府审批,由旅发委负责签订框架协议。

(二)专项旅游资源(中等资源)开发,由旅发委研究提出,报县委四大家分管领导审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签订框架协议。

(三)专项旅游资源(一等资源)开发,由旅发委研究提出,报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由县长负责签订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签订后,按照程序由县人民政府县长签订正式合同。

第四条  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投资商通过初步的资源、市场、交通、环境、政策考察之后,向县政府提交《旅游项目投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旅发委、发改、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投资商所在注册地公司实地考察。

(三)投资商须聘请具有旅游规划甲级资质的规划公司编制拟开发景区(点)的总体规划。在编制规划时应提前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接好相关规划。

(四)由县旅发委牵头组织初审,由对应审批的领导组织各部门及旅游规划专家对景区(点)总体规划进行复审。

(五)景区(点)总体规划评审通过后,政府下达正式批复6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项目开发框架协议,由旅发委牵头联合发改、规划、国土、林业、环保、水利等部门成立景区(点)开发协调工作小组,协调办理规划选址、土地使用、林业、环保、水利等相关初步审查意见。

(六)在框架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投资商须聘请同时具有旅游规划甲级和城乡规划甲级资质的规划公司编制完成拟开发景区(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七)由县旅发委牵头组织初审,由对应审批的领导组织各部门及旅游规划专家对景区(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八)景区(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通过后,在县人民政府下达正式批复6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项目开发正式合同。

(九)县发改局核准后,应及时办理土地报批,工程设计、批件及开工许可手续。

(十)乙方必须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施工建设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项目建设期间,由旅发委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以及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十一)项目建设完工后,开发、经营单位应提出申请,由县旅发委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分期实施的可以分期验收)。

(十二)验收合格后,由县旅发委出具书面通知,再由物价、税务部门核准价格,印制门票,方可开业。

第五条  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应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六条  旅游景区(点)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严禁违反规划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验收投入使用。游乐设施的安装、检测以及防雷、安全等设施必须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合格证或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档案资料报县旅发委档案室备案。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山岭、河流、水库、山坑、耕地、林地等旅游资源从事旅游开发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九条  旅游景区(点)规划及建设项目未经县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项目建设。否则,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能提供安全合格证明的游乐设施,禁止使用,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或超资质设计、超等级施工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旅游规划及建设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旅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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