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7-1203108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7-08-07 10:51:23.0
  • 公开日期:2017-08-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政办函〔2017〕161号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城规规划区产权调换和安置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2017-08-07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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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函〔2017〕161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城规规划区产权调换和

安置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城规规划区产权调换和安置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平江县城规划区产权调换房和安置房

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规划区产权调换房和安置房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岳政发〔2012〕13号)、《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平政办发〔2015〕8号)等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拆迁选择安置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调换房和安置房是指政府投资,分别用于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拆迁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住宅房屋。

第四条  产权调换房和安置房实行统一管理、归口分配。

县征收办负责房屋管理、分配和选房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 产权调换按1:1.1比例调换。

(一)产权调换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调换面积的,超出面积在10㎡(含10㎡)以内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同地段同时期商品房市场价格优惠20%进行结算;10㎡以上的部分,按产权调换安置房同地段同期商品房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二)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少于被征收人房屋调换面积的,由县征收办按被征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

(三)产权调换房为电梯房的不设楼层差,为步梯房的设楼层差。楼层差价另行制订方案。

第六条  产权调换房选房的前置条件和操作规定:

(一)选房对象必须是签订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义务的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必须腾空被征收房屋,并移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选房时间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由征收人统一公告产权调换选房时间。

(四)选房顺序 。选房顺序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先后顺序确定,同一时点内签订的以抽签方式确定。

第七条  安置房选房的前置条件和操作规定:

(一)选房对象必须是签订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义务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

(二)安置对象必须腾空被拆迁房屋并移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安置对象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四)选房时间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由县征收办统一公告安置选房时间。

(五)选房顺序 。选房顺序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先后顺序确定,同一时点内签订的以抽签方式确定。

第八条 产权调换房和安置房实行就近、就便安置的原则。

第九条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属于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安置的按160元/平方米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房改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按产权发证比例补缴价款或按产权发证比例调换。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和安置对象进入安置小区的,自交房之日起,按标准自行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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