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8-1346027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8-03-27 09:38:44.0
  • 公开日期:2018-03-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政办发〔2018〕7号: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03-27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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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8〕7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高新区、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平江县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土石方工程管理,规范土石方工程招投标活动,防止围标串标,节约费用,降低造价,加快工程进度,实行制度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凡我县各级政府投资、专项资金、国有单位自有资金项目中适宜单独招标的土石方开挖、回填、运输、平整工程,预算编制总造价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投标。

(二)达到本办法规模但不适宜单独招标的土石方工程,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按本办法确定土石方招标控制价,随同主体工程一并招标。

二、招投标要求

(一)土石方工程项目须单独或随同项目主体工程办理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实行公开招标。

(二)业主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城区土石方工程渣土、砂石运输按《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平政办函〔2017〕11号)文件要求使用新型智能环保全密闭式运输车辆。

(三)投标单位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四)投标单位按规定在开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三、工程量总量及招标控制价、评标办法确定

(一)土石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须勘测、设计出具图纸, 并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确定详细的工程量。如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损失的,由勘测、设计单位负责赔偿。图纸、工程总量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出。

(二)招标控制价。业主单位须从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中择优选择中介机构进行预算编制,县城投集团出资项目由业主和县城投集团共同把关,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送财政评审中心审查,出具财政评审确认书作为招标控制价。

(三)评标办法。土石方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定标,实行资格后审。

四、强化后续管理

(一)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2.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二)土石方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按《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江县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8〕2号)执行。

(三)项目业主单位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及行政监管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要求执行,履行各自职责。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平江县土石方工程评标定标办法》(平政发〔2016〕1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平江县土石方工程招标控制价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但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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