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hsyh/2018-1391011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8-07-31 15:55:28.0
  • 公开日期:2018-07-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政办函〔2018〕121号: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属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07-31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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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高新区、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搞好县属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推进体制转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县县属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改革改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县属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改革改制总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依法依规对我县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施“两个置换”(即置换企业性质,置换职工身份)。

二、基本原则

县属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改革改制总的原则:一是企业自主、政府主导;二是一企一策、分类处置;三是成本自筹,自求平衡;四是依法依规,保障民生。

三、目标任务

总的目标和任务是按照“三个一批”的工作思路,力争全面完成县属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改革改制任务。改革一批,对于经营性质发生变化的企业,进行体制改革;改造一批,对目前经营现状相对较好的企业进行股份改造,规范管理,保留经营现状;改制一批,对完全停产倒闭的企业实行清算改制。

四、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成立工作班子。组建平江县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改革改制领导小组,由县长黄伟雄任组长,常务副县长陈淼,副县长魏移宗、田浩任副组长,政府办、编办、财政局、国资局、科技工信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房产局、审计局、法院、公安局、总工会、市管中心、城关镇、长寿镇、南江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科技工信局。同时,从各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重新组建改革改制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改革改制具体实施。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企业要在统一认识,明晰产权,准确掌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结构等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出改革改制的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搞好清产核资和资产处置

1.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1)明晰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核实和界定产权。对产权性质不清,归属关系不明或存在产权纠纷的,按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的有关规定处理,切实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护出资人、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凡未申请核发土地使用权的,以原提供相关资料,到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2)清产核资。企业改制时,要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各项资产,核查债权债务和其它权益,做好各项应收预付账款、对外投资、账外资产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要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和处理的,按照国资、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3)财务审计。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事务所依据有关规定,对改制企业的权益性、股权性、实物性(含应收账款)资产进行全面审计。

(4)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的资产(含土地)进行评估。根据改革企业资产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可以采用清算价格法,即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快速变现的价值来评估确定资产价值,结合采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进行。资产评估结果报国资局审核确认,并以此作为交易底价参考依据。

2.资产处置

需处置的企业资产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转让,其受让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可参照享受县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

受让方购买企业产权,应出具不低于产权评估价格的有效资信证明。未全额支付成交价款前,产权不予过户。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处置。企业改革将土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遵循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必须严格按照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公开竞价、签约成交、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变更登记等程序进行,确保交易行为依法规范运行。

受让方按协议全额支付款项后,产权交易双方凭《产权转让协议书》及其他拍卖资料,由企业改革工作组代理办迄企业产权变动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等全部法定手续,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快速、优质服务。

企业改革时,未进行房改的成栋职工住房(政府征收除外),可比照现行房价优先原职工住户购买,职工不愿受让的,可与其它资产一并列入公开处置资产。

对改制企业中的无房职工(包括无房改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自建私房等),可按政策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企业产权出让收入应全额缴入国资局国有资产收益股专户,全额返还用于企业改制和安置职工。

(四)名存实亡企业的改制。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应依法申请破产,由法院按法律程序对其资产予以处置,对企业资产早已处置的名存实亡的企业,由改革改制工作组组织专人做好财务清算工作,予以关闭转入所在乡镇社区管理。

(五)企业职工安置。县属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改制所有列支费用成本实行企业自筹,从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企业财产变现中一次性解决,并按序优先清偿和支付。清偿顺序:清算所需各项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含所欠职工劳动保险垫付款)、所欠税款、所欠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如企业改制资金不足,则相应降低各项经济补偿安置标准。

职工安置是企业改革的关键工作,应依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在确保法定清偿顺序的前提下,按标准按程序严格操作。

1.企业改革改制前已调出本企业或已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企业改制前及改制期间批准退休的人员以及企业未通过劳动部门招聘的员工均不在安置范围。

2.优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各种社会保险金。

企业拖欠的在职职工工资(按企业破产前职工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应发而未发的劳动报酬计算)和拖欠的抚恤金、丧葬费、集资款。已办理退休手续由职工本人垫付的养老金企业应缴部份,企业在改制关闭(破产)清算时,应予优先清偿。属企业和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失业、工伤、医疗等各项保险费应优先如数予以补缴(属职工个人拖欠的部份由职工个人补缴)。

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时,应预留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3.企业实施清算(破产)改制,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时,在优先支付所欠职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无房补贴、精简人员生活补助费等后,尚有资金支付能力,才可以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标准原则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企业资产情况确定。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可按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县上年度企业在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县企业上年度在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不具备完全支付能力,则相应降低经济补偿安置标准;没有支付能力,则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安置。

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可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其在本单位以外工作年限,已由县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认定,且未给予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本单位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改制企业职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4.在企业改制期间正值合法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可增发2个月经济补偿金。

5.企业改制(破产)时,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6.工伤(亡)或患职业病人员的处理由人社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改制破产前在企业确因工作原因受伤(死亡),但未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工伤的,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具意见,报县集工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对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情形规定的,经市级劳动部门鉴定认可后按照工伤政策处理。

7.已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企业职工,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属城镇居民的,如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未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后,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可到县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促进就业政策人员,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已参加并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实现再就业,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未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资金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单位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总额给予补偿。

8.企业破产改制时,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在职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按劳动部门相关规定,一次性增发相应的医疗补助费。

9.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2011年7月1日以前按(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规定执行,2011年7月1日以后的按(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执行。

10.在企业改制期间,有条件和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增发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无房补贴,即100-200元/年工龄,已享受购买企业职工宿舍优惠和申请廉租房安置的职工不计发。

11.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并仍在企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企业实施改制之日起按10年计算,一次性提取支付生活补助费。

12.企业用工业用地转商服用地后的增值收益作为改制资金的,若其改制资金有节余,政府依法收缴土地出让金。

13.企业改制破产后,职工被新企业聘用的,其社保关系转移到新的企业,由新的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继续交纳社会保险费;失业人员由个人直接向社保机构交纳养老保险费,接续社保关系,到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保机构负责发放养老金。

14.企业发放职工经济补偿金时,应对职工拖欠的各类公款进行清理,在经济补偿金中予以抵扣,经济补偿金不足以抵扣的,应由职工本人以现金或私有财产偿还,一时无法收回的,保留追索权,由企业主管部门依法追讨清收。

15.企业干部职工的出生年月一律以本人档案中最早有效记载,并经有关部门审查的为准,参加工作时间一律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为准。

16.重组企业。对改制后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可由受让单位组建新的企业,重组企业允许用原名称并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重组登记注册。

17.过去集体工业企业改制改革中已按当时政策和企业实际状况处置了资产和安置人员的应予维持,不再列入此改制安置范围。

18.企业改制前向社保部门借款发放的企业拖欠的退休职工工资,在企业改制时应予以优先清偿。

五、工作措施

(一)对改革改制所需的费用应从降低企业改制成本的原则出发,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从低收费:一是企业依法破产的其它费用按最低档执行;二是与产权变更有关的相关部门,对企业需要办理有关登记、过户手续的,除证照工本费和资产处置、企业重组涉税事项按税法规定办理外,其它费用一律免收,中介机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二)凡是需要相关权属变更登记的土地、房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办理。土地、房产证照齐全的企业进行公开产权交易和房屋出售后可由受让人直接到国土、房产等部门办理手续,部门一次性收取核证费。土地、房产证照不齐或尚未办理征地和建房手续的,按下列情况办理:一是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通过圈定、划拨转作集体企业用地的,不限面积大小,由土地使用者出具有关资料,到国土局依程序申请确定土地使用权,只收取工本费;二是房屋产权不明,需补办完善有关手续的,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优惠收取。

(三)企业破产改制后,对生活用电分表到户的费用电力部门就予以优惠,并由供电部门实施改造到户,电表外入户费用由各用户自行负担,改制企业生活用水若分表到户,由改制企业与县自来水公司协商解决,县自来水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应给予优惠和支持。

(四)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档案移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管理中心管理。

(五)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人员及家属,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其户籍关系(含家属)党团关系以及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移交当地乡镇居委会管理,相关乡镇及有关部门应予接纳,并由改制企业按一人100元标准一次性交纳接收费用。

(六)严禁弄虚作假,隐瞒收入,转移资产和利润;严禁借机滥发钱物、乱支费用,要切实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任何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转让,必须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将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七)各成员单位要服从改革改制领导小组调度,高度统一思想,切实履行职责,压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自身职能范围内改革改制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企业改革改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县总工会要为企业改革改制、民主监督给予指导服务,相关乡镇要为企业处置资产排除干扰。对企业破产和拍卖资产,法院要自始至终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为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援助,保驾护航。公安部门要为企业改革优化治安环境,对于故意阻挠破坏改革的要依法及时严厉打击。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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