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4-09828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4-04-01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4-04-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印发《平江县民政系统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

来源:民政局 2014-04-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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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江县民政系统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

通    知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各光荣院:

    现将《平江县民政系统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民政局     

2014年3月6日    

 

平江县民政系统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为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创建服务型、文明型、务实型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特制定民政系统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如下:

一、政治要求

1、全系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刻苦钻研民政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履职水平。

2、凡属局党组作出的决定,各相关股室、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服从,执行到位。

3、凡属上级和局党组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必须做到如数、如期、如质完成。

4、严禁工作人员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依法行政不到位而造成工作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违纪违章事件的发生。

5、严禁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严禁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严禁组织、纵容和参与上访。

6、严禁拉帮结派,组织小团体,切实维护团结统一。

二、工作要求

7、严格执行工作人员上班指纹机考勤,挂牌上岗和去向登记,严禁上班迟到、早退、缺岗、脱岗。

8、严禁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时迟到、早退、无故顶替、缺席;会议和活动期间,不得玩手机、讲私话、随意走动、打瞌睡、吸烟等。

9、严禁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看影视、听音乐、炒股、网购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

10、严格执行办公室工作时间开门办公制,不得以开放空调名义将门紧闭。

11、认真处理来电来信,接听电话要态度谦和、语音适中;处理来信要认真负责,及时回复。

12、热情接待来人来访,不得以刁难或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实行首问负责,对来人来访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解释,对来人来访提出的要求和诉求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不能办理的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

13、严禁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人为制造手机“真空”状态,保证工作时间内及时接听电话,及时回复工作短信;班子成员、股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要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14、严禁在办公室吃早餐、吃零食和吸烟;严禁带小孩到办公室玩耍;在办公室坐姿要端正,不能将腿脚搭在桌椅上;站立时不能身倚墙壁、柱子等。

15、妥善保管和爱护公共财物,做到不侵占、不损坏,防火、防潮、防盗;禁止在办公室私拉乱接电源、电话、网络线路,下班时关闭各类电器和电源。

三、生活要求

16、严禁工作人员工作日中餐饮酒,严禁酗酒和酒后驾车。

17、严禁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玩牌或滞留娱乐场所,非上班时间在娱乐场所玩牌;严禁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和资金。

18、工作人员必须带头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严禁打架斗殴、吸毒、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行为。

19、在公共场所和办公区域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不得袒胸露背、浓妆艳抹;不得穿奇装异服。

20、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时刻保持公共场所和办公区域清洁卫生,办公室物品摆放和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21、自觉爱护花草、树木和各类公共设施,做到不攀折、不践踏,不乱刻、乱涂、乱划。

四、廉洁要求

22、严禁借学习、考察、研讨、培训名义,用公款变相旅游;严禁接受单位、企业、个人等服务对象邀请的旅游活动。  

23、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学习、培训、会议期间,严禁接受公款请吃请玩活动,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前往看望、慰问。

24、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优抚、救灾、救助、福利等民政专项资金。

25、严禁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不得强迫服务对象接受指定服务,强行向服务对象拉赞助,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6、工作人员子女升学、迁居、生日等活动禁止对外请客设宴;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

五、处罚办法

27、处罚共分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红牌警告、纪律处分4种类型。

28、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或受到社会投诉(经查属实),依次给予4种类型处罚。

29、受到上级或相关部门查处的单位或个人,除接受上级和相关部门的处罚外,分别给予单位负责人或个人红牌警告以上(含红牌警告)处罚。

30、受到红牌警告处罚的,取消个人和个人所在单位的评先评优资格,停发个人年度奖金,停岗3-12个月。

31、受到纪律处分的,除取消个人和个人所在单位的评先评优资格、停发个人年度奖金,停岗3-12个月外,扣发个人年度津补贴(绩效工资)的40%。扣发股室或二级机构其他干部职工津补贴(绩效工资)的15%。

32、违规的查处由纪检、监察、政工、财务(内审)、法规、办公室(信访)分别或共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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