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8/2023-2135138
  •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2023-05-19 22:07:19.0
  • 公开日期:2023-05-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档案查阅查询制度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3-05-19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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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中心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查询查阅调阅登记手续,做好咨询、查询、调阅记录,认真履行职责。

  二、公民个人因需查询本人土地、房产资料,需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本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查阅、调阅档案纸质资料的,查阅、调阅人员应在档案查阅或调阅登记薄上签字,注明查阅、借阅时间、卷号卷名称、归还时间,调阅档案需经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调阅档案原则上应于当天下班之前归还档案办,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三、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机关查阅档案、应持有公函或介绍信、工作证、立案通知书等有效证件,方可查阅;除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效证明和有效证件,方可查阅;律师代理诉讼查阅档案,查阅人员应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资格证明,方可查阅。并在查阅登记薄上签字。

  四、查阅档案应当在阅档室内查阅,资料不外借。

  五、凡查阅档案,不准对案卷涂改、污损、抽拆和标注、

  添加、更换和擅自谛抄。损坏档案的,应追究查阅者的责任。

  六、对咨询、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和拍照,因工作需要,经分管副主任批准,方可拍照。经批准复印的档案资料,由档案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不动产档案查询专用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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