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8〕34号)、《湖南省安监局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等,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全面提升安监系统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通过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以赴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推动“一三五”基本思路落地见效,全力建设湖南发展新增长极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履职、科学监管,促进监管方式实现“三个转变”。
依照我局年初分工方案明确的职责范围,对有关行业领域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检查多、执法少和执法宽松软的问题。促进我县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由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治理机制转变,由运动式集中整治向常态化监管执法转变,由代替企业排查隐患向通过执法督促企业自觉排查治理隐患转变,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步入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
(二)坚持两级监管、执法分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实现监督执法全对接。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第十一条明确的重点检查单位范围,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重点检查企业数据库,统筹协调县级监管执法部门,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自上而下将负有监管责任的重点检查企业依次分类分级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企业数量多、任务重的部门可分年度完成)。同时,严格落实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要求,每个企业明确由一个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并按照“两级监管,执法分工”的原则,原则上一家企业要有两级监管部门对口监管,但在行政执法上明确分工,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执法,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负责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不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受委托执法的除外),但各行业领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促进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有关企业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执法决定的,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规定进行挂牌督办,并落实“一单四制”监管要求,将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单位网站进行曝光。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落实联合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形成有力打击和震慑。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实现生产经营性事故总量、职业病新增发病率、较大事故起数持续下降,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详见附件1)
(一)总法定工作日:6500天
目前,县安监局机关定编人数为30人,在册人数为36人,实际在岗人员32人(2人扶贫、2人抽调在重点项目),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26人(含执法大队4人),行政执法人员与在册人员比为81.25%。2018年全年共365天,有52周,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0×26=6500天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1043天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6500-1902-3555=1043天。
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868天,一般检查工作日156天,机动19天,重点检查工作日占比执法检查工作日为83.2%。
(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902天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预计需用158个工作日。
2.实施行政许可:预计需用336个工作日。
3.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预计需312个工作日。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预计需用20个工作日。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预计需用72个工作日。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预计需10个工作日。
7.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监督检查:预计需用4个工作日。
8.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预计需280个工作日。
9.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预计需用20个工作日。
10.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预计需用608个工作日。
(四)非执法工作日:3555天
1.机关值班:预计需用162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预计需用1807个工作日。
3.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预计需用624个工作日。
4.参加党群活动:预计需用442个工作日。
5. 病假、事假:预计需用156个工作日。
6. 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预计需用364个工作日。
五、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存在高危粉尘、高毒作业、放射性作业以及其他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7)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发现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经营单位;
6.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7.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在重点执法对象确定上,原则上县市区的重点检查对象是除省、市重点检查对象外的其他重点检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局年初分工明确的职责范围,对重点检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从上述重点检查的行业领域中,科学确定65家(非煤21、危化15、工贸14家,烟花1家,职卫14家)生产经营单位,作为2018年度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对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企业名单见附件2。
(三)重点检查内容。
1.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涵盖全体人员、全部岗位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明确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加强安全生产源头防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有关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严禁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的工艺、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3.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企业必须按照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并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组织评估;已被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企业应当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加强现场作业管理,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从事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爆破、吊装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7.加强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预防和控制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依法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定期检测、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检查等制度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石棉采选、石英砂加工、水泥、陶瓷、耐火材料等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粉尘、化学毒物治理措施,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8.加强对企业取得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取得行政许可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按照法定期限、条件办理行政许可延续、变更手续,如实提供相关的情况及材料;严禁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企业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4。
六、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鉴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多、任务重,一般检查单位的抽查中可以优先安排重点检查单位,并确保重点检查单位占比在60%以上。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7家(详见附件3)。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12家、危险化学品企业13家、冶金等工贸企业6家、职业卫生健康企业6家。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由相关股室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4。
七、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应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力量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规律,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本股室的每月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方案,确保执法任务落到实位。
2.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四)备案、督办。
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应当严格执行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各股室制定的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政策法规室备案,并根据实际执法情况,及时将本股室每次监督检查具体情况录入全省行政执法管理系统。
(五)调整、报批程序。
本计划发布后,因工作需要进行局部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股室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局务会审议后,形成正式文件,报县政府和市局备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室重新报县政府批准后向市局备案。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明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的有效举措。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应认真组织,提前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事项,维护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不能以人员、装备、时间不足为由影响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要深入分析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安监总政法〔2016〕1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8〕34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等有关要求,规范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做到程序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当、文书填写规范,不断提高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质量。
(三)强化监督检查信息化手段。
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执行情况报送工作,并将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方案和执行情况同步录入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同时开展监督检查计划网上填报等工作,以信息化推动监督检查计划有效实施。
(五)严格监督检查纪律。
各监管人员在执法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转变作风,杜绝索、拿、卡、要,切实维护自身、单位形象。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
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一、监督检查力量
县局在册人员36人。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县安监局到农村开展扶贫工作2人,重点项目抽调2人,实际在册人员32人,实际在岗执法人员为26人。其中,专职执法机构在册人数为5人,实际在岗4人。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的要求,总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局行政执法人员总数=(365-104-11)×26=6500个工作日。
纳入计算行政法人员数量为26人,是全局在册人员32人的81.25%。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6500-1902-3555=1043(天)
1.非煤矿山科396天。
重点检查企业21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1×4×4=336(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14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2天(复查交办)检查工作日为:14×2×2=56(天)。
2.危化室232天。
重点检查企业15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5×3×4=18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13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2天(复查交办)检查工作日为:13×2×2=52(天)。
3.烟花爆竹科16天。
重点检查企业1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4×4=16(天)。
4.工矿商贸科192天
重点检查企业14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4×3×4=168(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6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2天(复查交办)检查工作日为:6×2×2=24(天)。
5.职业健康监管科192天
重点检查企业14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4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4×3×4=168(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6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2天(复查交办)检查工作日为:6×2×2=24(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共计1902天。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222天。
(1)“打非治违”专项行动4个组,每组3人,开展打非活动4次,每次4天;
(2)参加道路交通、消防、建筑等综合监管30天。
4组×3人/组×4次/人×4天/次+30天=222天
2.实施行政许可354天。
(1)许可发证:许可办1人,法定工作日每人每年250天,减去每年人均公休假12天、病事假4天。
250天-12天-4天=234天
(2)“三同时”审查:预计2018年 “三同时”审查非煤8家、危化12家。
20家×2人×1天/人家=40天
(3)现场核查。预计2018年现场核查非煤5家、危化12家,现场核查每次2人,每人2天。
20家×2人×2天/人家=80天
234天+40天+80天=354天
3. 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312天。
(1)事故调查:按照每年调查2起事故测算,调查人员共计5人,每起事故调查时间为30天。
2起×5人×30天/人起=300天
(2)事故现场处置:按照每年2起事故现场处置测算,每次2人,每人2天(含路途)。
2起×2人/起×2天/人=8天
(3)事故挂牌督办与审核:按照每年2起事故挂牌督办测算,每起督办2人,每人1天。
2起×2人/起×1天/人=4天
300天+8天+4天=312天
4.核实投诉举报20天。
机关5个业务股室,按照每个股室每年处理2起举报测算。
5×2起×1天/人起×2人=20天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72天。
预计参加国土、环保、农机、旅游各1次,交通、消防、住建、春运各2次,共参加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与检查12次;按照每次2人、每人3天测算。
12次×2人×3天/人次=72天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登记、备案10天。
规范性文件、企业安全设施试生产运行等登记备案。
7.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监督检查4天。
全县1家安全培训机构。按照每年对培训机构检查2次,每次2人,每次检查1天测算。
1家×2次×2人/次×1天/人家=4天
8.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280天。
按照宣教中心1人全年宣教(减去每年人均公休假12天、病事产假4天),5个业务科室(中心)每年2次辅助宣教,每次5天测算。
250天/人-12天/人-4天/人-4天(宣教中心专项检查)+(5股室×2次×5天)=280天
9.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20天。
按照每年承办1起行政复议、1起应诉测算,其中承办每起行政复议10天、应诉10天。
1起×10天/起+1起×10天/起=20天
10. 完成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交办的执法工作任务608天。
一是陪同省、市、县领导例行督查,24个乡镇每年2次,每次4人,每人3天;二是陪同分管领导专项督查,每年4次,每次4人,每人2天。
2次×24×4人/次×3天/人+4次×4人/次×2天/人=608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
共计3555天。
1.机关值班162天。
一是52周双休日值班,按每天1人计算;二是全年节假日29天值班(含领导值班),按每天2人计算。
52周×2天/周+29天×2=162天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1807天。
(1)学习预计:一是参加县局组织的时事政治学习、警示教育学习,集中教育4次,每次0.5天;二是参加全省干部网络学习,按规定人均50个小时(6.5天);三是参加普法考试网络学习,按规定人均50个小时(6.5天);四是参加国家总局网络专业知识学习,按规定人均60个小时(7.5天)。
26人×(4次×0.5天/人次+6.5天/人+6.5天/人+7.5天/人)=585天
(2)培训预计:一是参加党校轮训100天;二是参加省局集中培训、执法资格培训100天;三是在岗业务培训。(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1号),每人每年不少于3天;四是公务员继续教育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3天。
100天+100天+26人×3天+26人×3天=356天
(3)考核预计:一是全县年度工作考核每年2次,4个组,每组3人,每人4天;二是市局组织的全市执法质量考核、示范单位创建考核,1个组,每组2人,每人5天。
4组×3人/组×4天/人+1组×2人/组×5天/人=58天
(4)会议预计:一是局党组会,召开12次,每次按执法人员5人测算 ;二是局党组(扩大)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碰头会等,召开24次,每次按执法人员15人测算;三是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召开6次,每次按执法人员26人测算;四是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召开9次,每次按执法人员26人测算;五是党风廉政教育会,召开4次,每次按执法人员26人测算;六是各行业年度工作会议1次,按执法人员26人测算;上述会议每次均按0.5天测算;七是每周各股室会议,局领导参加,每次按2小时执法人员26人测算。
(12次×5人/次+24次×15人/次+6次×26人/次+9次×26人/次+4次×26人/次+1次×26人/次)×0.5天/人+52周×0.25天×26人=808天
585天+356天+58天+808天=1807天
3.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624天。
按照每人每月检查指导2次、每次1天测算。
12月×2次/月×1天/人次×26人=624天
4.参加党群活动442天。
预计:一是参加机关党委统一组织的局党组中心组(扩大)理论学习,召开8次,每次0.5天,按执法人员26人测算;二是参加各支部每周学习教育,全年52周,每周0.25天,按执法人员26人测算;三是参加支部联基层、走访扶贫户等活动;四是党日活动。
8次×0.5天/人次×26人+52周×0.25天/人周×26人=442天
5.病假、事假156天。
病假按每年人均2天测算,事假按每年人均4天测算。
(2天/人+4天/人)×26人=156天
6.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364天。
年休假按每年人均13.6天测算,探亲假、婚(丧)假按每年人均2天测算。
(12天/人+2天/人)×26人=364天
附件2
2018年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共65家)
一、非煤矿山(21家)
1 、平江县黄金开发总公司江东金矿
2 、平江县黄金开发总公司大南金矿
3 、平江县黄金开发总公司大源金矿
4 、岳阳万鑫黄金公司
5 、湖南凯鑫黄金投资公司
6 、岳阳中湘公司金盆岭金矿
7 、平江县芦头铅锌矿
8 、平江县光华矿业粟山铅锌矿
9 、平江县华岗采石场
10、平江县博新石材有限公司
11、平江县驷马采石场
12、平江县童市翠阳建筑用花岗岩矿
13、平江县上高冲采石场
14、平江县龙门镇五宝洞采石场
15、平江县龙门镇暗洞采石场
16、平江县大洲制灰石灰岩矿
17、平江县明涛采石场
18、平江县木金乡平坳龙岭山采石场
19、岳阳万鑫黄金公司上马塘尾矿库
20、江东金矿蛇岭坡尾矿库
21、凯鑫公司石坪尾矿库
二、危险化学品(15家)
1、湖南省国富硒业科技有限公司
2、中石化天岳加油站
3、中石化杨梓山加油站
4、中石油安定加油站
5、平江县鸿源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
6、长兴加油站
7、平江县鸿伟实业有限公司
8、平江县兴旺氧气站
9、平江县福生燃料科技有限公司
10、平江县天缘化工有限公司
11、河东加油站
12、范阳加油站
13、湖南省银桥科技有限公司
14、中石化安定服务区加油站
15、安永加油站
三、烟花爆竹企业(1家)
平江县凯胜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四、冶金等工贸行业(14家)
1、平江县长发铜器工艺厂
2、平江福源狮铜器工艺厂
3、平江县龙门镇瑞翼铜工艺厂
4、平江县先兴铜器工艺制品厂
5、湖南新金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6、湖南诚今电梯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7、湖南腾飞普天声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8、平江县泽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9、湖南方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0、平江县奇壮饲料有限公司
11、湖南省玉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12、平江县港盛针织厂有限公司
13、平江县岳峰云母科技有限公司
14、湖南运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五、职业健康(14家)
1 、平江县黄金开发总公司江东金矿
2 、平江县黄金开发总公司大南金矿
3 、平江县黄金开发总公司大源金矿
4 、岳阳万鑫黄金公司
5 、湖南凯鑫黄金投资公司
6 、岳阳中湘公司金盆岭金矿
7、湖南省国富硒业科技有限公司
8、中石化天岳加油站
9、湖南省银桥科技有限公司
10、平江县宝海矿冶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
11、湖南腾飞普天声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12、平江县周献忠彩印厂
13、湖南省泽坤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14、平江县奇壮饲料有限公司
附件3
2018年监督检查一般企业名单
(共37家)
一、非煤矿山(12家)
1、平江县黄柏山矿业梅仙姜源村长石矿
2、平江县凤形石料有限公司
3、平江县伍市镇中家桥环保页岩砖厂
4、平江县鸿星页岩砖厂
5、平江县南江镇自泉砖厂
6、平江县浯口九峰碎石场
7、岳阳万鑫黄金公司菜坡里尾矿库
8、张家工区下砂坡尾矿库
9、大南金矿张家坡尾矿库
10、平江县芦头铅锌矿狮子岩尾矿库
11、大南金矿大横洞尾矿库
12、大南金矿垂拱洞尾矿库
二、危险化学品(13家)
1、中石油三和加油站
2、中航石化有限公司义口加油站
3、聚贤加油站
4、余坪加油站
5、龙兴加油站
6、太平加油站
7、盘塘加油站
8、义口加油站
9、平江县建金化工工贸有限公司
10、平江鼎欣化工有限公司
11、湖南高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2、鸿宇燃料经营部
13、三阳氧气乙炔供应点
三、冶金等工贸行业(6家)
1、平江县金湾铜工艺品厂
2、湖南恒基粉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平江县威宇食品包装有限公司
4、湖南前元新材料有限公司
5、岳阳海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6、湖南平江华文食品有限公司
四、职业健康(6家)
1、湖南诚今电梯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2、平江县泽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3、湖南方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平江县福林彩印厂
5、平江县托田四兴彩印厂
6、湖南省运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附件4
2018年度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单 位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小 计 |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重点检查企业 (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
非煤矿山科 |
8 |
6 |
7 |
4 |
6 |
2 |
33 |
|
危化科 |
5 |
4 |
5 |
4 |
5 |
5 |
28 |
|
烟花爆竹科 |
1 |
0 |
1 |
0 |
1 |
0 |
3 |
|
工贸科 |
8 |
2 |
3 |
2 |
3 |
2 |
20 |
|
职业安全科 |
3 |
2 |
8 |
2 |
3 |
2 |
20 |
|
合 计 |
25 |
14 |
24 |
12 |
18 |
11 |
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