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12327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6-10-11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6-10-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来源:住建局 2016-10-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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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建字[2016]42号

 

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站办股室:

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各类投诉请求,根据中央关于信访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国家信访局关于推进信访事项“法定途径优先”分类梳理工作要求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建办厅函〔2015〕43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湘建函〔2015〕250号)、《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制定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现就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充分认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意见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相应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处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有利于依法规范信访工作,有利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应当符合三个标准:一是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规定;二是一般应该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经过该途径办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二、严格把关,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分类梳理工作

按照信访目的,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的投诉请求主要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意见建议类。意见建议类因无其他明确的法定途径,可不列入分类梳理范围。各单位要依照“法定途径”的界定标准,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对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进行分类梳理,制定本单位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投诉请求的清单式工作细则。

三、广泛宣传,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

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信访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实施细则》、《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开本单位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写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合法、合理地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问题,依法有序地逐级反映问题,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对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投诉请求,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说服劝导,引导信访人依法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四、抓好落实,确保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制度建设、整体布局,抓住关键环节、有序推进。依法梳理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做到于法有据、要素齐全、简便易行,明确某一类投诉请求按照哪一个法律法规应该怎么办。形成衔接贯通的工作机制,信访部门与职能部门、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上下级之间要做到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及时沟通,准确甄别,增强分类处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充分运用湖南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纪录每一件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确保导入法定程序的投诉请求有人接、有人管、有人办。同时,各单位要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各单位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指出改进和完善工作的建议。

附件:平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工作细则(试行)

 

 

 

平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10月10日   

 

平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工作细则(试行)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住建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③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许可施工总承包三级;

④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及与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认定;

⑤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审批;

⑥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⑦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备案;

⑧城建档案备案;

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暂行办法》、《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二)不服住建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①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②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施工的处罚;

③违反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规定的处罚;

④对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⑤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⑥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⑦对违反城市排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⑧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三)住建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事部门申请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四)住建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向相应调解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住建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检举住建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车私用,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向相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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