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2021-1843272
  • 发布机构:县住建局
  • 生成日期:2021-08-11 09:47:41.0
  • 公开日期:2021-08-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建行罚字【2021】14号)

来源:县住建局 2021-08-11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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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建行罚字(2021)14号

 

被处罚单位:颐华大江(湖南)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泰悟

地  址:平江县新城区柏翠湾商业B栋201

平江县长郡颐华实验学校5号栋体育馆由颐华大江(湖南)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中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项目位于平江县三阳乡大西村,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为5号栋体育馆共3层局部1层,建筑面积5293.18平方米。经查:该建设工程于2019年12月底开始动工,目前主体已完工进入装修阶段,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属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我局于2021年5月26日下发了平建告字(2021)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单位接此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颐华大江(湖南)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补办相关法定手续;

2、对已完工的建筑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鉴定,未经鉴定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以罚款300000元。

上述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上述罚款交至开户行: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平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012200000000126,到期未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平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代表人:叶和阳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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