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2021-1843323
  • 发布机构:县住建局
  • 生成日期:2021-08-11 10:05:53.0
  • 公开日期:2021-08-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建行罚字【2021】18号)

来源:县住建局 2021-08-1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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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建行罚字(2021)18号

被处罚单位:平江县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华章    职    务:董事长

地      址:平江县开发区天岳大道西侧

平江县第二中学改扩建项目-墙裕塘段挡土墙工程由平江县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施工,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平江县城关镇,中标范围包括挡土墙工程、围墙建筑工程、围墙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等,总承包合同价是1397887.49元,该工程于2019年6月份开始动工,至目前为止已完工。经查:该项目施工现场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属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我局于2021年6月24日下发了平建告字(2021)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单位接此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平江县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处以罚款100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上述罚款交至开户行: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平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012200000000126,到期未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平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代表人:叶和阳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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