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8-1430399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8-08-29 19:12:26.0
  • 公开日期:2018-08-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建筑业企业“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建发〔2018〕31号)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 2018-08-29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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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建设局、住房建设局),城陵矶新港区规划建设部,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经研究,现将《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建筑业企业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28日

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建筑业企业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8〕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全市“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

(二)试点范围。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核准(资质类别和等级)(详见附件1,仅包括首次申请、增项、变更许可),适用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资质企业的相关升级事宜由申报企业向省住建厅或国家住建部申报。

(三)试点期限。2018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

二、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试点范围和试点期限内,申请人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变更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填写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2)并提交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供的材料。

(二)许可审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供的材料后,7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同时在我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三)动态核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涉及公路、水利等资质的,将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联合组织核查。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有关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二)在动态核查中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3个月内整改。被许可人应在整改期内按照检查意见整改到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整改期间不得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变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三)被许可人被撤销行政许可的信息,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今后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四)检查完成之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迁出所在地。

(五)对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实施告知承诺涉及市级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

2、市级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书


附件1:

实施告知承诺涉及市级许可的建筑业企业

资质类别和等级

(共29项)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3、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5、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6、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7、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8、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9、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10、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二、专业承包序列

1、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2、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3、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级

4、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5、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6、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7、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级

8、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9、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0、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1、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2、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3、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4、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5、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6、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7、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8、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19、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20、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三、施工劳务序列

施工劳务企业不分级


附件2:

市级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书

年第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现有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申请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行政机关就市级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4、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二、许可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1、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申请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复印件;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2、首次申请资质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增项申请资质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增项申请);

15、市级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对以上第四项至第十五项材料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可以承诺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第一、二、三项材料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收到告知承诺书以及有关材料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许可条件;

4、能够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有关材料;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被撤销行政许可的信息,行政许可机关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今后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六、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许可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许可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申请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为                           ),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三)能够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许可条件;

(四)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       项材料,能够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他材料;

(五)愿意接受行政许可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盖章):                 行政许可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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