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6/2017-1156195
  •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 生成日期:2017-10-25 15:38:17.0
  • 公开日期:2017-10-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来源:城管局 2017-10-25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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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城管部门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平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权力清单中所列权力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

(1)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行为的处罚。

(2)在城区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3)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4)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等行为的处罚。

(5)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6)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7)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处罚。

(8)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9)施工场地的渣土运输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0)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等行为的处罚。

(1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等行为的处罚。

(12)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13) 机动车违规停放(人行道)的处罚。

(14)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5)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16)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标准和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等处罚。

(17)不符合燃气生产与供应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处罚。

2.法定途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城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一并请求对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进行审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588号修改)、《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

(二)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

1.具体投诉请求:

(1)检举城管行政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城管领域事项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发放城市管理许可文件、证件等的问题。

(2)检举城管行政人员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问题。

2.法定途径: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城市管理信息公开的,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规定,向城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城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城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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