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2014-47257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4-06-20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4-06-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转发《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教体局 2014-06-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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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学区、县直学校、民办教育机构:

现将《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地各学校务必高度重视,组织全体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在校内与校门口设立醒目禁烟标志,设立禁烟宣传专栏,建立校内吸烟举报、曝光、处罚等各项制度。我局将禁烟工作纳入学校评价体系,作为本期开学工作督查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校长作为学校禁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学区要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幼儿园加强禁烟工作督查。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

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吸烟有害健康。在校园里吸烟,不利于广大青少年学生从小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也有损于营造教书育人的清新校园环境。加强学校禁烟控烟工作,对于建立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整体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具有极为重要意义。根据中央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有关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现就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吸烟。凡进入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校长是学校禁烟第一责任人,不但要率先垂范,还要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学校治理,完善禁烟措施。要在校门口显眼处设立“无烟校园”或禁烟标志。学校不设置吸烟区,不摆放烟具,不出现烟草广告或以烟草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要做好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时的禁烟解释和劝导工作。

二、严格限制在高等学校内吸烟。所有高等学校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也不得设置吸烟室,在醒目位置要设置禁烟标识和学校禁烟监督电话。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室外露天区域设置少量吸烟区,并要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提醒标识。吸烟区设置应符合消防要求,远离师生集中场地和必经通道。有条件的学校要安装烟雾报警、视频设备等装置,加强对吸烟的监控,防止有人在相对独立的办公室或实验室内吸烟。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有吸烟习惯的师生戒烟。

三、加强吸烟有害宣传教育。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世界无烟日、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课堂、讲座、党团活动等对学生开展禁烟教育。讲透吸烟的危害性,普及基本医学知识,让远离烟草成为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自觉行为,让吸烟者争相戒烟成为时尚,劝阻吸烟,拒绝二手烟,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无烟氛围。

四、建立禁烟工作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广泛开展“无烟校园”创建活动,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学校禁烟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禁烟工作措施落实不力的学校要进行查处通报。学校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履行禁烟职责纳入教职工考核和学生评价体系。设立禁烟监督员,加强禁烟日常动态监督。

 

                                  教育部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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