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0-1748797
  • 统一登记号: PJDR-2020-00014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0-08-11
  • 信息时效期:2025-08-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告〔2020〕9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通告》(平政告〔2020〕9号)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08-12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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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一般只出具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和证明(包括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房产信息查询等),如确有需要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和证明的,当事人可携带相关证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二、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和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和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和证明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不得再要求提供纸质证书和证明。

三、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和证明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不一致,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确属不动产登记簿登记错误的,权利人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四、倡议各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法人和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关注和使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使用电子证照等服务。

五、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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