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2-1985050
  • 统一登记号:PJDR-2022-00004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2-07-23
  • 信息时效期:2027-07-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告〔2022〕4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县城建成区等区域建设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平政告〔2022〕4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 2022-07-23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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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县城建成区等区域建设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平政告〔2022〕4号

为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同时进一步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有效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湘工信原材料〔2021〕233号)、《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禁止在我县县城建成区和平江高新区管理范围内建设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预拌砂浆,是指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用于建筑施工的各种砂浆拌合物。按形态可分为湿拌砂浆和干拌砂浆,按用途分为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和防水砂浆等。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不得使用袋装水泥,预拌砂浆产品应当具备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二、我县县城城市建成区和平江高新区管理范围(具体范围附图)内新建、改建、扩建报建受监项目工程均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居民自建房除外)。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当带头使用预拌砂浆。鼓励和提倡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使用预拌砂浆。

三、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使用预拌砂浆。县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的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列入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四、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县住建局、城管局等部门依法查处。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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