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3-2152110
  • 统一登记号:PJDR—2023—01015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3-12-15
  • 信息时效期:2028-12-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办发〔2023〕12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 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15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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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

  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江高新区,县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三高四新” 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推进岳阳市政府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的目标,坚持“开放强县”,促进我县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扶持政策: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省委、省政府“三高四新”发展战略,围绕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贸易强市,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推动商务和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实施县委县政府“生态优先、产业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努力开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开放新局面,提升平江企业外向型经济水平,助推经济增长、扩大投资、促进就业,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培育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

  二、主要目标

  通过努力,使我县经济外向度大幅提升,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基本形成内外联动、区域协调、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到2025年:实现全县进出口总额达到15亿元人民币,外贸主体企业40家,实际引进和利用外资300万美元,对外投资总额达2000万美元,跨境电商交易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加工贸易额达300万美元以上。

  三、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加大外贸产业扶持

  1.扩大外贸总量。进一步壮大外贸队伍,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度进出口额规模企业给予扶持。对在我县注册的外贸实体企业,当年进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对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境外考察、产品研发与推广、企业厂房租赁、贷款利息、就业稳岗以及仓储、物流等费用给予人民币2万元支持;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加50万美元,支持人民币1万元,依此类推。

  2.培育外贸竞争优势。推动全县外贸企业以及有开拓国际市场意愿的内贸企业实现进出口实绩“破零”,或对当年进出口实绩比上年度增长“倍增”(进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下同)的“破零倍增”外贸实体企业给予奖励。

  (1)对在本县注册的外贸实体企业,当年外贸额“破零”的,根据进出口额按1万—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50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1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5万元。每个企业仅限首次申请。

  (2)对外贸进出口额年度增长率达100%以上的倍增企业(为上年度进出口额应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如上年度基数没达到100万美元,而第二年增长业绩超过200万美元的倍增企业,仍可按100万美元的倍增基数给予奖励),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超过100%以上部份,每10%,奖励人民币2000元。

  3.培育外贸特色产业集群。2022年我县云母产业集群成功申报为全省10个县域外贸特色产业集群试点县之一。为支持我县云母外贸产业集群企业发展壮大和重点培育食品外贸产业集群,鼓励云母及食品企业进出口业绩回流,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云母片、大豆、面粉、香料、油料等休闲食品原材料,或云母产品、休闲食品出口且累计进口额或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给予企业技术升级改造、产品研发与推广、企业厂房租赁、贷款利息、就业稳岗以及仓储、物流等费用补贴人民币2万元配套支持,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加50万美元,给予人民币1万元支持,依此类推。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100万元(本条所规定的扶持政策与第1条“扩大外贸总量”同时享受,当年在省市已申报相关补贴的,不再给予重复补贴;低于我县补贴标准的,补贴其差额部分)。

  4.支持引进生产型外贸企业。对本县新引进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引进3年内有进出口实绩的,按照企业自建或租赁标准厂房、购买机器设备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适当支持。单个企业引进后3年内(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进出口总额达100万-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支持;进出口总额达到501-10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的支持;进出口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的支持。每个企业仅限首次申请。

  (二)加强外资招引力度

  5.鼓励新的外商投资企业落户平江。

  (1)支持外资企业破零。对2023年度内新设立,在平江首次实现外资破零,且到位外资在5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类项目,下同),对外资项目进行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等建设,以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人民币50万元以内的融资贴息支持;2023年度内,到位外资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破零企业,给予人民币100万元以内的融资贴息支持。对2023年首家破零以外及2023年以后新引进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一年度内实际到位资金在1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内的(含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 100万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2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3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鼓励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和服务业)、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等。对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内实际到位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到位外资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不含100万美元),按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额1%比例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奖补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凡外资到位奖补项目,在享受县政府外资破零,高新技术外资项目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如符合省市奖补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三)支持发展加工贸易

  6.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创新发展。对加工贸易企业技术改造研发费用、企业厂房租赁、贷款利息、就业稳岗,以及国内物流等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7.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破零倍增”。对年内加工贸易企业实现“破零倍增”给予支持,对加工贸易企业当年“破零”的,100万美元以下,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对加工贸易额年度增长率达100%以上的倍增企业(上年度加工贸易额应超过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超过100%以上部份,每10%,奖励人民币2000元,单个企业最多支持人民币20万元。加工贸易“破零”每个企业仅限首次申请,如与当年外贸业绩同时“破零倍增”的,可同时享受其奖励政策。

  (四)支持对外经济合作

  8.支持企业境外投资。对本县企业在商务部门完成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并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相关登记注册手续齐全,且当年境外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每100万美元投资额,奖励人民币2万元,依此类推,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9.支持企业境外承包工程。对本县企业取得《境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在境外承包工程当年营业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走出去”企业中,通过外派劳务平台雇用的我县外派劳务员工,每人每年给予人民币1000元补贴。

  10.支持境外重点项目培育。对认定为“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的企业,给予前期费用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五)支持境外市场拓展

  11.对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展会给予扶持。鼓励我县外贸企业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参加上级商务、贸促部门组织的各类境内外展会。鼓励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抢抓海外订单,推动外贸保稳提质。

  (1)展位费补贴标准:对企业参加由商务、贸促部门指定的境内重点对外贸易展会和境外普通展会,按照不超过展位费的70%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单次展会单个展位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展位增加1.5万元,最多支持3个展位,合计不超过8万元。对参加省重点境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100%补贴,单个企业单次展会参展补贴不超过3个展位,补贴不超过8万元。已享受省市政策支持低于县级补贴标准的,补贴其差额部分;

  (2)参展物流费补贴标准: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物流运输费给予补贴:参加亚洲地区展会(不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按照不超过人民币0.5万元/展位的标准;亚洲以外的,按照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展位的标准,给予展品运输费补贴,最多支持3个展位;

  (3)参展人员补贴标准:参展人员费补贴仅针对实地参展方式,不包括代展或第三方参展方式。参加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地区展会的企业,按照单个展会不超过人民币0.5万元给予人员费补贴;参加亚洲地区展会的企业,按照单个展会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给予人员费补贴;参加亚洲地区以外的企业,按照单个展会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给予人员费补贴。

  (4)展位数量换算标准:面积不及13.5平方米的,按1个展位计算;13.5平方米及以上,且不及22.5平方米的,按2个展位计算;22.5平方米及以上的,按3个展位计算。

  12.支持企业境外产品认证及商标注册。平江企业当年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和境外商标注册等项目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单个企业支持项目不超过3个;对企业当年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给予不超过项目费用70%的支持,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单个企业支持项目不超过3个。

  13.鼓励企业利用出口信保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应对收汇风险,鼓励企业利用出口信保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年出口额6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单独投保其他类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保费,在《2023年湖南省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对保费给予1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的保费支持上限为人民币5万元;对上年度出口额在600万美元以上的一般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保费,在《2023年湖南省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对保费给予3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的保费支持上限为人民币20万元。

  14.支持出口便利融资贴息。按照《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便利优惠融资办法》,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便利优惠融资办法”项下的出口订单融资,给予融资贷款利息(年化利率不超过4.35%)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为人民币10万元。

  15.加大外贸人才培育。将企业引进外贸管理型人才、小语种、跨境电商平台运营、信息技术产品开发、供应链运营管理、海外媒体投放等专业人才等纳入我县人才政策支持范围。

  (六)培育外贸新业态

  16.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支持企业利用海外知名搜索引擎、独立站、社交媒体及专业的电子商务推广平台等进行线上推广营销,对线上推广营销产生的服务费和推广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支持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支持项目不超过2个。

  17.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在平江县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开展业务,根据确认的跨境电商交易数据,对于年交易金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3万元奖励;对于年交易金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对于年交易金额达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

  四、加强组织保障

  建立由县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全县开放型经济发展和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我县开放型经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同时设立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加强县级统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对外商企业在用地、能耗、环保、融资、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和重点保障。落实外资项目推进机制,完善外商合理诉求受理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全流程跟踪服务项目落地实施,着力破解项目前期、在建和投产等制约因素,推动外资和外贸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让外商和外贸企业进得来、留得住、发展得好。

  五、强化资金保障

  设立平江县发展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县财政连续3年,每年筹措专项奖补资金按需保障到位,对开放型经济发展主体据实奖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主体,按从优、从高的原则,享受奖励或补贴。对已享受特殊政策优惠、相同项目已享受省市其他专项资金或省市奖补高于县级标准的,不再依本办法予以奖励或补贴(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县政府原有对外开放型经济发展奖励补贴政策文件中与此文件有冲突的,按照本文件标准执行。

  六、加强资金监管

  由县商务粮食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制定文件的实施细则,规范申报流程和申报标准,报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批准实施。项目审核通过后,要以一定方式公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做好资金兑付。同时要确保资金安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包装项目套取资金,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享受政策的外资项目,一年内不得撤资或转内资。财政和商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如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的行为,将追回奖补资金,并取消该企业其后三年的申报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扶持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根据实施成效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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