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街道秩序管理的通告(平政通〔2014〕1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03-3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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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水平,确保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安全,延长城市道路使用寿命,规范城区主次干道秩序,结合我县创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主次干道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沿线禁止随意停放车辆,摩托车须停放在划定车位内。

二、严厉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停放(施划泊位和摩托车沿阶沿石停放的除外),禁止载货三轮摩托车、小车和货车碾压人行道(三轮摩托车和小车在施划泊位的区域除外)。

三、严禁铁轮车、履带车及超长、超高、超重、漏油车辆直接在城区道路上行驶或停放。

四、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施划、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

五、城区主次干道沿线禁止出店、占道经营。

六、城区主次干道沿线房屋装饰改造(含门店装饰及店招店牌、防盗网、空调安装)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安装拆除临街立面建(构)筑物。

七、任何个人或单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在城区主次干道及两侧人行道进行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

八、城区主次干道沿线不得从事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不得违规占道搭棚、违规占道围档。各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把关手续和证照办理。

九、城区严禁占道搭棚治丧,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充气拱门。

十、对于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由交警部门或城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违规车辆进行抄牌、锁车、拖移或处罚;对于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以每车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本通告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整治和查处。

十一、对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者阻挠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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