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门户网 2023-09-27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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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烟草专卖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构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5月25日发布的《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岳烟法〔2021〕2号)同时废止。

  (主动公开)

  岳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9月26日

  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构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岳阳市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

  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区域面积、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交通状况等因素,将岳阳市行政辖区划分为若干稳定性高、相对独立的区域单元,对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的规划布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便民利民、公平公

  正公开、特殊区域特别情形禁设的原则。

  第五条 岳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对零售点合理布局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估,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和评估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零售点区域单元规划数量标准,并向社会公众发布,不再另行召开听证会。

  第二章 合理布局

  第六条 设置零售点应当符合以下合理布局条件:

  (一)区域单元规划数量标准。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该区域单元内的规划数量。

  (二)间距标准。

  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米。

  (三)特殊区域内设置标准。

  1.综合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工业园区、新兴产业区域、文化旅游经济区域等门店总数不足50个的只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容量上限为5个,且间距不少于50米;

  2.住宅小区零售点按入住户数量设置,入住户500户以下的只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3.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区域内部零售点数量不超过3个且间距不少于20米。

  第七条 设置零售点属于下列情形,且不存在本规定禁止设立情形的,除第五项受间距标准的限制外,其余可不受区域单元规划数量标准和间距标准的限制:

  (一)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二)非家庭经营的持证零售户,在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3个月内,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被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的前提下,原持证人家庭成员(仅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包括由于客观情形变化导致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限制区域内),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工程工期在1年以上、建设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施工人员在100人以上,以满足施工人员消费需求为目的,可设置 1个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在工程竣工期限内且不超过五年;

  (五)属于《湖南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规模较大、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在岳阳市辖区内连锁门店5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且与已设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米;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下列经营场所,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临时建筑;

  (二)经营场所为与住所不相独立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杂物)室、车库等;

  (三)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化学类、农药化肥类、烟花鞭炮类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及容易腐蚀挥发或产生粉尘、异味而造成烟草制品污染并对人体或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潜在威胁的场所;

  (四)经营场所为违法建筑或待拆迁建筑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九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幼儿园、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周围60米以内;

  (二)党政机关工作场所内部;

  (三)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区域。

  第十条 零售点数量超过规划数量的区域单元,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量的区域单元,按“退一进一”的方式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时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据受理在先原则,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四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军烈属、低保户等特殊群体,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出具残疾证、烈属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要求,但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的约束。在本规定实施后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距离最近的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央的最短距离,以行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走的最短路线距离计算。

  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60米”,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央的最短距离60米,以行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走的最短路线距离计算。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

  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店。

  本规定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近的学前班、幼儿班;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退一进一”,是指总量控制的区域单元,原持证人因自身因素或法定原因已不再从事或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区域单元内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申请人可申请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资格。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内”等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岳阳市行政辖区内各县(市)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岳阳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5月25日发布的《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岳烟法〔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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