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平江县土地(矿产)交易服务 (现执行单位:平江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涉企事业性收费公示

来源:未知来源 2015-11-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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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矿产)交易服务 (现执行单位:平江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收 费 项 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及范围
批准文号 备     注
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
矿业权
一、地(矿)产交易服务     委托者 湘价服[2014]33号
1、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3]147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号)规定收费。
2、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出租由出租方承担,抵押由抵押方承担。
3、新建房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交易服务费住房按每宗(证)90元,非住房按每宗180元收取。
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只限于净土地出租、抵押。随房产一起出租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5、经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或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6、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转)让宗地(矿)未成交的,按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每宗不超过1800元的工作费用。
7、政府指定的土地(矿产)有形市场管理机构,不得委托或授权拍卖土地。法院因诉讼等需要可以委托或授权拍卖公司拍卖土地,但必须到政府指定的有形市场管理机构备案。佣金按《拍卖法》有关规定执行。
1、拍卖、挂牌、出让、转让 500万元及以下 (按成交额分段累计) 1.62% 2.70%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1.35% 2.25%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0.90% 1.80%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0.36% 1.08%    
1亿元以上至50亿元 0.07% 0.07%    
50亿元以上 0.04% 0.04%    
2、协议出让土地矿产 按成交额的0.6%计费,收费额低于900元的按900元计收    
3、转让 a、土地  单位按成交额的0.9‰计费,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个人720元/宗)
b、矿产   按成交额1.35‰计费
   
4、出租 a、单位:360元/宗 b、个人:90元/宗    
5、抵押 按成交额的0.4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27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交易服务     湘价服[2012]87号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按总价的0.2%计        
2、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年度价×流转年限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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