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单位:平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及范围 | 批准文号 | 收费性质 | 备 注 | |||||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按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 | 住宅1.5% 其它2.5% 平政发[2014]6号: 建设方: ①住宅45元/m2 ② 非住宅75元/m2 私人:15-35元/m2 (详见文件) |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 | 湘价费[2010]186号 湘价费[2009]169号 |
行政 | 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的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房、廉租房、学校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部队军用和办公房、福利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免收 | |||||
二、城市绿化补偿费 | 湘价函[2012]44号 | 县政府常务会第46次会议研究决定: | |||||||||
1、公建部分 | |||||||||||
(1)2012年10月1日起报建的工程项目 | 按照规划绿地面积不足部分每平方米1500元收取绿化补偿费 | ||||||||||
(2)2012年9月30日前报建的工程项目 | 按照规划绿地面积不足部分每平方米750元收取绿化补偿费 | ||||||||||
2、私建部分 | 按照房屋报建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