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天岳工业园区年产3万箱包装袋建设项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6〕政国土字第2232号审批单批准,同意征收平江县三阳乡金窝村、仙江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时间
2016年12月30日。
二、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用途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平江县三阳乡金窝村、仙江村。
(二)征地位置:具体位置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地面积:1.4105公顷(21.16亩),其中:金窝村水田0.1686公顷(2.53亩)、旱地0.7336公顷(11亩)、有林地0.4625公顷(6.94亩)、坑塘水面0.0081公顷(0.12亩),仙江村有林地0.0377公顷(0.57亩)。
(四)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 〔2013〕2号)、《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江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3〕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农用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住宅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 2014]113号)批复文件、《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5〕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三阳、城关国土所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预征地公告》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时间: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2月30日
特此公告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