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平江县2016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平江县2016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政国土字第140号文件批准。平江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 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 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 0号)等规定,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对平江县2016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项目征地调查登记补偿资料复核,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平江县三阳乡南源村、长冲村、葛藤坪村,城关镇天岳村、三阳村、北源村;
二、征地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支
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湘政发 [2012] 4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3]2号)和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江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支付方式:由用地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土地类别 |
征地面积(公顷) |
征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平江县三阳乡南源村、长冲村、葛藤坪村,城关镇天岳村、三阳村、北源村 |
水 田 |
3.2022 |
62.85 |
201.2583 |
旱 地 |
1.4362 |
50.28 |
72.2121 |
|
茶 园 |
0.3106 |
50.28 |
15.6170 |
|
果 园 |
0.6925 |
50.28 |
34.8189 |
|
有林地 |
4.0794 |
31.425 |
128.1951 |
|
灌木林地 |
0.5167 |
31.425 |
16.2373 |
|
其他林地 |
0.7250 |
31.425 |
22.7831 |
|
农村道路 |
0.2865 |
62.85 |
18.0065 |
|
沟 渠 |
0.1564 |
62.85 |
9.8297 |
|
坑塘水面 |
2.1817 |
62.85 |
137.1198 |
|
农村宅基地 |
3.2851 |
62.85 |
206.4685 |
|
其他草地 |
0.0523 |
31.425 |
1.6435 |
|
合 计 |
16.9246 |
|
864.1898 |
(二)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按《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5〕8号)的规定标准,结合实际调查登记结果执行,由用地单位在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
三、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按湘政办发[2014] 31号文件执行。
四、相关告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腾地办法及时间:补偿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后,各相关权利人应当按规定时间自行处理好青苗及附属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征地补偿款之日起 10日内交付腾地。逾期不腾地,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特此公告。
平江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