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孩生育服务证及多孩生育证的办证事项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2019-11-04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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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现就一、二孩生育服务证及多孩生育证的办证事项,制定以下操作细则:

一、办理一、二孩生育服务证

根据《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我省育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

(一)适用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省;夫妻双方户口均不在本省,但属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式职工。

(二)登记地点:可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被选择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

(三)登记时间:自结婚之日起至生育之前,可以自主选择登记时间。

(四)所需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及复印件、2寸夫妻合照2张。户口在我省婚入外省,拟在我省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还应提交婚入地乡镇或者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五)办理程序

1、村(居)登记。办理登记的夫妻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即完成生育登记。村(居)计生专干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所在乡镇(街道)。

2、乡(街)发证。乡镇(街道)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二|、办理多孩生育证

(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二)符合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2寸夫妻合照2张;

2、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户籍所在地是外省的需提供村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3、属于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4、再婚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书、调解书),再婚前丧偶的需提供前妻或前夫死亡证明。

5其他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切实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现就一、二孩生育服务证及多孩生育证的办证事项,制定以下操作细则:

一、办理一、二孩生育服务证

根据《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我省育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

(一)适用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省;夫妻双方户口均不在本省,但属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式职工。

(二)登记地点:可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被选择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

(三)登记时间:自结婚之日起至生育之前,可以自主选择登记时间。

(四)所需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及复印件、2寸夫妻合照2张。户口在我省婚入外省,拟在我省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还应提交婚入地乡镇或者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五)办理程序

1、村(居)登记。办理登记的夫妻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即完成生育登记。村(居)计生专干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所在乡镇(街道)。

2、乡(街)发证。乡镇(街道)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二|、办理多孩生育证

(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二)符合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2寸夫妻合照2张;

2、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户籍所在地是外省的需提供村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3、属于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4、再婚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书、调解书),再婚前丧偶的需提供前妻或前夫死亡证明。

5其他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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