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交警大队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交警大队 2013-08-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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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及规定,结合交警工作实际,本着严格管理,计划收支,厉行节约,确保运转的指导思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核定收支,全额包干的管理方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大队成立财经领导小组。由管线领导、大队长、教导员、分管机关领导、行财股长为成员,负责本年度财务计划制定、内审等工作。年度收支方案、重项目开支,须经大队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条 审批程序。所有支出由分管财务的大队领导一支笔审批,500元以上经报大队长审批,1000元以上经报分管交警的局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开支需经领导小组研究,10000元以上的开支需经大队党总支集体研究。
第三条 报帐。各单位确定一名有责任心的民警为兼职报帐员,负责本股室中队的财务结算。中队每月24日、股室每月27日到大队财会室报帐一次。所有发票必须合法有效,有经办人、股、室、中队长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大队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帐。
第四条 账务监督
1、财务监督:所有收支,财会室必须严格把关,报帐金额不得超过核定指标及审批手续齐全。大队不定期地对股、室、中队票款领缴情况进行抽查。中队长工作调动要进行离任审计。
2、民主监督:大队财务每季度向党总支公布一次,各股、室、中队的财务每月公布一次。
第五条 收入管理。所有收入,无论其来源如何都属财政资金,必须规范管理。各项费用的减免,除大队长签字外,其他签字一律无效。
1、涉案财物的管理。所有涉案财物,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解交大队行财肌以,机关各股室(含一中队)在收到款物后,24小时之内上交,农村中队在收到款物后一周内上交。除200元以下的罚没款和有关法律规定可当场收缴的外,其他一律到银行缴存。
2、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物价局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全部进入县政府中心统一管理。农村中队,必须严格规定标准收费,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不得超标收费和乱收费。
3、其他收入的管理。各单位收取的赞助、捐赠乡镇拨款等其他收入,一律到大队行财股开具收据入帐。
第六条 支出管理。各单位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优先保证民警各项补助福利的发放和正常的办公办案经费,从严控制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取消所有对外签单,核定指标,总量控制,节余有奖,超支重罚。
(一)干警补助及福利待遇。民警除统一发工资之外的津贴、补助、福利,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在行财股核定各单位有指标的情况下,可以按标准发放,没有指标的降低标准或推迟发放。
(二)招待费。来客招待一律在食堂就餐,特殊情况需到酒店、宾馆接待的,事前必须经过主管领导、大队长、教导员批准,否则一律不予报销。干警办案误餐,本县每人每餐不超过10元,出县每人每餐不超过15元。且必须在附件上注明就餐人姓名。各单位必须把招待费(含办案误餐费)控制在大队下达的指标内(一中队10000、二中队10000、三中队10000、四中队10000、五中队15000、六中队8000、七中队5000、事故调处股5000、车管所4000、驾管股4000、秩序股2000、巡逻中队2000、法宣股2000)。
(三)车辆油料、维修费。大队所有车辆必须到县局警车维修中心进行维修(农村中队500元以下的零星修理除外),擅自到其他地点维修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机关车辆用油,由行财股统一购买,根据需要,专人负责刷卡加油。特殊情况,不是刷卡加油的,必须有主管领导、办案人、司机签字,方可报销。包干股室本着节约的原则,自行控制。民警因私用车,按规定除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在室儿女)婚、丧、病可用车外,其他一律先交钱后用车(本县每趟50元,岳阳、长沙每趟100元)。
(四)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购置维护费
1、所有办公用品,由行财股统一购买,各股室根据需要到行财股领取,所需费用在各单位包干经费中扣除。
2、各单位办公设备等的购置,维护(金额超过500元的)必须事前以文字形式报告行财股,经主管财务领导同意,由分管机关领导,,行财股同商家确定价格后,由行财股签字盖章后方可购买。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固定资产必须逐项造册登记,交大队行财股存档,每年核对一次。固定资产因损坏或使用年久需报废的,要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处理。单位负责人调动,在进行财务审计的同进,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列入移交。
第八条 财经纪律
1、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业务往来单位和车主索、拿、卡、要。
2、严禁隐瞒收入,私设小钱柜。
3、严禁虚报、冒领、私分滥发和超标发放各种补助,制式服装。
4、严禁贪污、挪用涉案财物和事故押金。
5、严禁本年发生新的亏欠。
第九条 奖惩
1、各单位如果完成大队下达的基数任务,年度收支保持平衡的,除按财政文件发放第十三个月工资和1800元目标管理考核奖之外,可增发2000—3000元年终奖。对贡献特别大的单位,年终超额完成基数任务,并且年终决算有结余的,可以从超额部分中提起10%作追加返回经费,经批准可以从追加返回经费中酌情增发个人年终奖(最高不超过1000元)。
2、对违反第五条规定至第八条任何一款的,除没收违规金额外,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处单位一倍以上罚款,对股、室、中队长处以违规金额20%的罚款。招待费超标的,超额部分征收100%的调节经。单位本年度发生的亏欠的,扣除该单位领导本年度年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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