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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恳请责令补发优抚烈属定期生活补助金的报告 |
来信人: | 吴志高 |
来信时间: | 2013-09-26 14:58:52 |
内容: |
恳请责令补发优抚烈属定期生活补助金的报告 报告人:吴志高,男,1927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农民,烈属,住本县龙门镇大口塅村154号。联系电话:18273891146。 案 由:侵吞优抚烈属定期生活补助金。 请求事项: 恳请责令平江县民政局补发我2012年度优抚烈属定期生活补助金6930元,并保证从今以后其款逐年落实到位。 事实和理由如下: 我父吴晓初,曾用名吴广恩,192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生前任平江县龙门区游击队班长,于一九三四年九月在平江县大口塅福寿作战牺牲。那时,我刚满七岁,承受失去亲人之痛,饱尝人世之艰辛,经历白色恐怖,命不该绝,苟活至今。一九八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经平江县民政局逐级申报民政部批准颁发湘烈字第18620号革命烈士证明书,我是其烈士的唯一亲属,持证注册入档。鉴于我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地方优待政策,业经批准,自2000年1月起享受每年定期生活补助金120元。特别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烈属定期抚恤标准为6930元。目今,我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更困难,依据现行政策,理应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谁知,平江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却将其侵吞,自去年未见分文。 综上所述,平江县民政局工作人员毫无人性,只知道享受太平生活,却置曾为革命抛头颅而丢下的烈属而不见,进而侵吞其优抚烈属定期生活补助金,已违反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兹特报告有关部门,敬请责令职能部门落实补发我2012年度优抚烈属定期生活补助金6930元,并保证从今以后其款逐年落实到位,保障我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慰我父在天之灵为感! 此致 岳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大人 具报告人:吴志高 谨呈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
回复部门: | 平江县人民政府 |
回复时间: | 2013-10-18 10:29:03 |
回复内容: | 吴志高网友: 您好!您在《市长信箱》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军人抚恤条例第十六条:符合下条件烈士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烈士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省财政厅惠民补贴政策宣传烈士遗属是指以上三种对象。 吴志高同志不符合享受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根据民办发[2012]3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吴志高同志现可以享受130元每月生活补助。吴志高同志于2013年元22日申请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2013年开始吴志高同志可以享受130元每月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据龙门镇民政办查询反映2013年以前吴志高每年享受120元每年的烈士遗属双定补助都已经发放到位。2013年10月14日民政局优抚股已与吴志高父子当面进行了优抚政策解释。 平江县民政局信访室 2013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