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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获表决通过 立法护航,让企业放心安心舒心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 2024-12-02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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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9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相关问题作了说明。

  “条例坚持突出问题导向、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强化监督刚性保障,能更好适应湖南省情,更具湖南特色。”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雪清介绍,条例在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基础上,对20多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创新。

  打造综合成本“洼地”、要素集聚“磁场”

  如何更好降低综合运营成本,是企业当前普遍关心的问题之一。围绕助企降本增效,本次条例推出了不少具体举措。

  “条例在破除隐性门槛、降低准入成本、规范涉企收费、减轻经营负担等方面均有新的突破。”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刘风华介绍,如针对中介服务质量不够高、转嫁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等问题,条例在全国率先提出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并要求政府机关委托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同时,条例还设立“要素保障”专章,在土地、资本、能源、物流等要素保障方面打出“组合拳”,聚力破除隐形收费或转嫁成本等问题。如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优化水、电、煤、气等资源性产品交易和供应制度,完善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等。

  “条例将助力湖南打造综合成本‘洼地’和要素集聚‘磁场’。”刘风华表示。

  严防“新官不理旧账”,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明政介绍,针对防范政府拖欠账款、进一步推进“新官理旧账”和加强信用建设等,条例重点围绕加强源头治理、严防“新官不理旧账”、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树立政府信用平台权威等方面推出系列硬核举措。

  比如,条例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和货物、服务采购未纳入预算或者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开工、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市场主体垫资建设或者提供服务。

  聚焦严防“新官不理旧账”,条例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历史形成的无分歧拖欠账款和经过司法裁判无异议的账款,应当制定偿还计划并严格执行,同级、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条例还在全国率先提出,无正当理由拖欠账款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当年不得给予奖励,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职晋级。

  此外,条例规定,建立健全违约失信投诉制度,将政府违约失信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并加大对违法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行为的联合惩戒。

  围绕树立政府信用平台权威,条例在全国率先提出,非政府主办的各类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时更新涉及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等。

  无事不扰、有求必应,涉企执法检查必须扫码登记

  “重复执法”“多头执法”“选择执法”,一直是企业最头疼的问题之一。难题如何破解?

  “条例对从严监管执法行为作出了系列硬性规定,让广大市场主体放心、安心、舒心。”刘风华介绍,条例牢固树立监管要服务企业、帮助企业、不打扰企业理念,坚持无事不扰、有求必应,并重点围绕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监管“三个环节”推进服务型执法。

  “条例实施后,执法检查不扫码、不登记,就是执法犯法。”刘风华表示,条例在全国首创,将涉企执法检查扫码登记制度纳入法条,但凡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必须扫描湖南营商码进行登记,并主动接受被检查对象的评价和监督。

  在规范执法行为方面,条例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体现执法温度,特别要求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对社会公开,并有力约束“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等运动式执法行为。

  围绕严格执法监管,条例坚持将行政执法放在监督的“笼子”里,明确规定,不得将执法检查次数和办案数量与考核评价挂钩;不得层层分解下达量化指标;不得逐利执法、选择执法、过度执法。

  (文 / 唐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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