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关于黄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
来源: 县信访局
 
发布日期: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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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某先生:

  您于2024年5月21日反映自己“被精神病”的问题。县信访局于2024年5月23日转交我单位受理,现就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您于2011年11月17日送入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当时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给予抗精神病治疗,于2011年12月7日“好转”出院。出院后分别于2020年12月28日、2021年3月29日、2022年10月17日、2023年3月2日、2023年6月9日、2023年12月28日、2024年5月17日在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门诊就诊。

  通过国家平台信息查询到您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2021年5月11日在湖南省脑科医院住院治疗,使用“氟哌啶醇”等抗精神病药物治疗。之后于2021年7月19日、2021年8月30、2022年4月28日、2022年10月3日、2023年1月13日多次在湖南省脑科医院门诊就诊、取药。

  综上,您多次在三级甲等医院精神科住院和就诊,诊断明确,不存在“被精神病”的说法。对于您“要求湖南省二人民医院,湖南省湘雅医院二医院,平江县四医院,去除我被精神病的所有档案,湖南省政府相关部门出文件恢复我的名誉权”的诉求,我局建议您可到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或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申请精神司法鉴定。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在60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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