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举报有组织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省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有组织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黑涉恶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湖南省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有组织犯罪或者在追捕有组织犯罪逃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布举报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广泛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有组织犯罪线索。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
第五条 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 举报奖励工作实行以下原则:
(一)谁举报、谁受奖;
(二)一案一奖、一事一奖;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四)及时兑现、严格管理。
第七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材料,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二)提供的线索事先虽已掌握,但举报的内容事实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者关键性作用;
(三)提供涉案犯罪嫌疑人具体藏匿地点或者其他重大价值信息,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一)司法机关事先掌握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五)匿名举报身份无法查实的;
(六)其他依据相关规定不属于奖励范围的。
上述情形中相关人员举报线索有功的,可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其他相关奖励政策。
第九条 举报有组织犯罪线索奖励由案件承办地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根据举报,所涉案件被全国扫黑办、公安部扫黑办、省扫黑办、省公安厅列为督办案件的,由省公安厅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有组织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视情形给予一次性奖励: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5万元;以恶势力组织一审判决的,奖励人民币1—3万元;抓获在逃有组织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0.5—1万元。
举报人能详细提供有组织犯罪事实并能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关键证据,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的,在原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可以按照不超过20%的上浮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多人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最先受理的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对补充举报新线索的举报人,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者通缉令提供有组织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者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重复实施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提供有组织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一审判决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提出拟奖励对象和金额。经审批通过后,办案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领取;提供本人开户银行账号的,可将奖金汇入举报人指定账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返还国库。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扫黑办归口负责举报奖金的受理、评定、审核、发放,经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按程序支付。批量发放的大额举报奖金应当经单位集体决议审批,按程序支付。
第十六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有组织犯罪线索奖励的申请、批复、发放、资料保管等行为,应当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奖励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存档和保密工作,在线索流转和奖金发放过程中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蓄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