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0/2024-2213056
  • 发布机构:县科技和工信局
  • 生成日期:2024-07-09 16:55:33.0
  • 公开日期:2024-07-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行政 许可裁量基准

来源:县科技工信局 2024-07-09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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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1.适用范围 本裁量基准规定了申请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许可的申请主体、行政许可主体、申请条件、申请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地点、联系电话、申报数量限制及收费情况。

  2.申请主体  从事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3.许可主体     平江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4.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三)施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高度超过四米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4、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5、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5.申请许可程序

  5.1 受理

  申请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5.1.1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申请表。“申请表”分单位申请(附录A)和个人申请(附录B),由申请人自行填写并加盖公章(签字),并提供电子版及扫描件;

  5.1.2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有效的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及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扫描件;

  5.1.3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审批证明文件。单位或个人申请提供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审批证明文件(项目建设立项文件,中标文件等)复印件及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1.4采取安全措施的施工方案。单位或个人申请提供采取安全措施的施工方案及扫描件,并加盖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业主个人需签字确认)公章。方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明确对可能危及的电力设施采取的安全措施;

  5.1.5企业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声明”分单位声明(附录C)和个人声明(附录D),由申请人自行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签字)。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许可部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全部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5.2 现场查勘

  许可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报告后,需要现场查勘的,应由平江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2名以上人员到现场查勘并出具审查意见。

  以上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时限内。

  5.3 决定

  许可部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材料符合许可条件的,许可部门对其予以许可,在《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表》加盖印章,并向申请单位出具。申请材料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许可部门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以上期限均为法定时限,许可部门在法定期限内缩短许可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部门名称

受理地点及窗口

电话

平江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新区东兴北路创新创业园1号楼综合窗口

0730-6233966

  6.申报数量限制及收费情况

  6.1 申报数量限制:无申报数量限制;

  6.2 收费情况:不收费用。

  7.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许可的依据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7.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7.3《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十七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实施作业的事项时,应当征求相关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意见。

  8.申请主体救济权利

  8.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8.2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8.3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4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8.5 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8.6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9.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10、咨询电话:0730-6237505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1.适用范围 本裁量基准规定了申请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许可的申请主体、行政许可主体、申请条件、申请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地点、联系电话、申报数量限制及收费情况。

  2.申请主体  从事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3.许可主体     平江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4.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三)施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高度超过四米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4、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5、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5.申请许可程序

  5.1 受理

  申请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5.1.1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申请表。“申请表”分单位申请(附录A)和个人申请(附录B),由申请人自行填写并加盖公章(签字),并提供电子版及扫描件;

  5.1.2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有效的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及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扫描件;

  5.1.3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审批证明文件。单位或个人申请提供施工工程项目建设审批证明文件(项目建设立项文件,中标文件等)复印件及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1.4采取安全措施的施工方案。单位或个人申请提供采取安全措施的施工方案及扫描件,并加盖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业主个人需签字确认)公章。方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明确对可能危及的电力设施采取的安全措施;

  5.1.5企业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声明”分单位声明(附录C)和个人声明(附录D),由申请人自行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签字)。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许可部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全部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5.2 现场查勘

  许可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报告后,需要现场查勘的,应由平江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2名以上人员到现场查勘并出具审查意见。

  以上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时限内。

  5.3 决定

  许可部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材料符合许可条件的,许可部门对其予以许可,在《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表》加盖印章,并向申请单位出具。申请材料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许可部门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以上期限均为法定时限,许可部门在法定期限内缩短许可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部门名称

受理地点及窗口

电话

平江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新区东兴北路创新创业园1号楼综合窗口

0730-6233966

  6.申报数量限制及收费情况

  6.1 申报数量限制:无申报数量限制;

  6.2 收费情况:不收费用。

  7.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许可的依据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7.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7.3《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十七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实施作业的事项时,应当征求相关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意见。

  8.申请主体救济权利

  8.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8.2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8.3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4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8.5 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8.6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9.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10、咨询电话:0730-6237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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