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6/2024-2244745
  •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2024-11-04 08:36:44.0
  • 公开日期:2024-11-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江县誉航农资经营部潘江细)

来源:县财政局 2024-11-04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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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财法〔2024〕 18号

  当事人:平江县誉航农资经营部(潘江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6MAD9NPP285

  地  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街道寺前安置区185号一楼

  经营者:潘江细,男,汉族,1979 年2 月1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43062619790201**** ,住址为: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石坑村262号。

  2024年10月9日,我局收到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告知平江县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林火阻隔系统建设—苗木和化肥采购包1、包2项目投标人涉嫌围标串标的函》(岳公资函〔2024〕18号)。该函反映你(单位)在参与2024年9月30日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平江县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林火阻隔系统建设—苗木和化肥采购包2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平财采计[2024]000217号,包2项目预算金额为111.86万元)存在同标段机器码一致的问题。你(单位)与湖南农醒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岳阳瑞盛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机器制作码均为:39A94CCA3EADF6F5F4046AA6939D27B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局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查明的问题和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经调查,你(单位)在参与平江县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林火阻隔系统建设—苗木和化肥采购包2项目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你(单位)的投标文件是由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凌志军制作。湖南农醒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岳阳瑞盛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都是由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叶诚一人制作。由于叶诚和凌志军在同一台电脑上制作了投标文件,导致了三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机器制作码完全一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另查明,《岳阳市平江县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林火阻隔系统建设项目-苗木和化肥采购流标公告》于2024年10月8日发布在平江县人民政府官网,流标原因为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

  以上事实,有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告知平江县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林火阻隔系统建设—苗木和化肥采购包1、包2项目投标人涉嫌围标串标的函》(岳公资函〔2024〕18号),对你(单位)的经营者潘江细与对湖南农醒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伶、岳阳瑞盛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胡文妹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对湖南省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叶诚、凌志军的调查询问笔录、流标公告等证据证明。

  二、处罚决定

  对上述问题处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类”违法行为第59条的裁量基准、你(单位)请求从轻处罚的情况说明以及通过我局相关审批程序。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5593元的罚款(按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不得再参与此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平江农商银行福祥分理处,户名:平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22000000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门地址:平江县新城区天岳大道北538号

  联系人:赖晓秦 联系人电话:0730-6282042

  邮编:414500

  附件:送达回证

  平江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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