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1-1855094
  • 统一登记号:PJDR—2021—01009
  •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1-09-10
  • 信息时效期:2024-09-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办函〔2021〕28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函〔2021〕28号)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09-10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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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江高新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平江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和省财政厅等13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21〕18号)精神,确保过渡期我县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支持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过渡期平江县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是指过渡期内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将中央、省、市及县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等方面的资金统筹整合,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聚集优势和整合效应。

第二章   政策实施范围和期限

第三条 2021-2023年,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2024年起不再实施。

纳入统筹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原则上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整合范围的资金按(湘财农〔2021〕18号)文件要求调整为中央16项、省级14项。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级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涉农资金,做到“按需而整、应整尽整”。

第四条 整合资金按照“多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管理”的要求,设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专户,专户设在县财政局农业农村股,属于整合范围内的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整合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根据我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整合后的资金可以按规定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发展改革、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包括: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包括: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包括:从中央衔接资金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从省级衔接资金对省内跨县就业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带动脱贫人口就业的乡村生产加工车间、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和发展产业的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等给予一定生产奖补或就业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支持培育和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包括: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农产品精加工、农产品保鲜冷藏;物流、农田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2.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与特色产业精准对接,

带动脱贫人口增收。

3.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4.支持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 整合资金安排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占比要逐年提高,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优先保障农业产业发展的需要,调整完善资金支持方向,由支持到人到户过渡到支持村集体、产业链、产业片。

第七条 可结合工作实际,按规定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提取不超过1%比例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整合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各种奖金、津贴及福利补助;

(五)垫资或回购

(六)偿还债务;

(七)注资企业、设立基金;

(八)购买各类保险;

(九)其它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实施方案编制

第九条 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

(一)县财政局根据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总要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规定和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规模,负责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和资金下达,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符合本办法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制定、下达年度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二)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相关规划,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三)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行政村申报的实施项目在预算年度整合资金计划内优选项目,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确保将符合要求的省政府重点民生实事任务优先纳入项目库。按规定程序制定、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四)县财政局根据年度整合资金来源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共同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上报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五)每年11月底前,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实际需求、任务和上年度资金规模,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计划实施项目应根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公示。

第十条 在涉农资金整合政策期限内,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乡村振兴局备案。8月31日前可根据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情况对实施方案进行一次调整,并报省财政厅和省乡村振兴局备案,编制的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一经确定,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先予以实施,并同步履行入库程序。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一条 整合资金要遵循提高效益、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管理原则,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由县财政局农业农村股进行核算,资金直接拨付项目主管单位,减少中间环节。

第十二条  建立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台账。县级由县财政局按资金来源类别建立整合资金使用台账,加强对整合资金的监管;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村分别按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向建立到村到项目的资金使用台账。

第十三条 统一整合资金审批拨付程序。所有整合资金拨付,必须以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为依据,先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后,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开具的财政统一票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资金,再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与行政村、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结算。

凡涉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再分配整合资金的拨付,需经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后,报送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县长审批。

第十四条 加强到户补助资金发放管理。用于奖补产业发展等到户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

第十五条 建立催办工作机制。为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县财政局要不定期下达资金拨付催办函,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施工进度。

第六章 整合资金项目监管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整合资金计划下达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应加强对整合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管理。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的项目,项目完工后,经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主管单位牵头,组织县级相关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乡镇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

乡镇(街道)为责任单位实施的项目,项目完工后,经项目业主申请,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乡镇项目主管站所、施工单位、项目业主(村级)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预算或负债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主管单位、实施单位要对项目实施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存档并明确专人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第十九条 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验收、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二十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华体会百度 ,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整合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申报流程、分配方案、调整方案、绩效评价等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所在村的华体会百度 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整合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施期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二十一条  开展监管绩效评价。财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及绩效情况开展监管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整合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执纪执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我县其他有关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中央层面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

2.省级层面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

附件1

中央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序号

资金名称

主管部门

1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

2

水利发展资金

财政部、水利部

3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4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5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6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财政部

7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8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9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10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11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12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财政部

13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财政部

14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15

旅游发展基金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

16

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2

省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序号

资金名称

主管部门

1

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乡村振兴局

2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

财政厅、水利厅

3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4

农田建设专项资金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5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村级运转及运行维护资金除外)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6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整省推进部分)

财政厅、生态环境厅

7

农村公路道路建设省级投入资金

财政厅、交通运输厅

8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9

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资金

财政厅、水利厅

10

农村发展专项资金

财政厅

11

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资金除外)

财政厅、省林草局

12

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林、水”建设部分)

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3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乡村旅游建设)

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

14

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流通产业设施建设部分)

财政厅、商务粮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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