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22-1990118
  • 统一登记号:PJDR-2022-00007
  • 发布机构:平江县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2-08-10
  • 信息时效期:2027-08-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平政告〔2022〕7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范围内继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电子气炮的通告》(平政告〔2022〕7号)

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 2022-08-1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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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范围内继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电子气炮的通告

平政告〔2022〕7号

自2017年起实施烟花爆竹“全域禁炮”以来,我县森林火灾显著减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禁炮工作取得了明显实效,得到了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坚决支持和拥护,为保持良好成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继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电子气炮。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全域内、全时段、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电子气炮、气鞭。

二、全县全域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禁止非法生产、运输、销售电子气炮、气鞭。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以及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经营、使用电子气炮、气鞭或用机动车辆非法安装、装载电子气炮、气鞭设备的,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六、凡在查禁过程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或违法使用电子气炮、气鞭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举报电话:0730-6261993。

八、全域禁炮工作纳入县全域环境整治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队伍,强化监督巡查,督促各村组、社区负责同志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主动协助,全面抓好禁炮工作。

九、本通告自2022年8月10日起实施。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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